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461號
TCDM,114,附民,461,2025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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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61號
原 告 張心彤
被 告 賴明德
楓文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3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張心彤對被告賴明德、曾楓文提起請求損害
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吳欣哲                  法 官 林德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詠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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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