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456號
TCDM,114,附民,456,202509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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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56號
原 告 郭諭樺
被 告 巫佳軒
鄭安成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中被告巫
佳軒部分,經本院為有罪判決,被告鄭安成部分,原告起訴狀僅
記載其姓名,經本院發函命補正住居所,迄今未補正,然原告起
訴狀已載明理由均「如刑事卷」(見本院卷第4頁),依刑事卷
證,原告確有因遭詐欺而匯款至另案刑事被告鄭安成(本院112
年金訴字1923號)之帳戶內,堪認原告係對112年金訴字1923號
之被告鄭安成請求損害賠償,尚不因原告未補正被告鄭安成住居
所而有影響。另本案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振佑

法 官 鄭百易

法 官 徐煥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伶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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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