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456號
TCDM,114,附民,456,2025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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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456號
原 告 郭諭樺
被 告 陳玳維


周郁晨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
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
,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
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
項定有明文。故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
在為前提,且所稱「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指該刑事案
件中依民法規定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言,即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
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始得謂為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
,否則對之提起是項附帶民事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最高法
院102年度台附字第15號刑事判決參照)。
二、經查,本案原告郭諭樺遭詐欺後,依刑事案件卷內事證,並
未匯款至被告陳玳維周郁晨之帳戶,上2人並未參與原告
遭詐欺取財之部分,並非經本院刑事案件認定為共同加害人
之人,原告對上開被告陳玳維周郁晨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程序不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
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振佑         
                   法 官 鄭百易                 
                   法 官 徐煥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顏伶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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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