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607號
原 告 蔡福家
被 告 WONG KWAN HANG(中文名:黃鈞衡,香港籍)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2619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張意鈞
法 官 林新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偵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