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2521號
TCDM,114,附民,2521,2025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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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521號
原 告 蔡瓊花
被 告 賴宇軒



徐孟祥
(現於法務部○○○○○○○基隆分監執行)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1007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原告對被告賴佳琪提起損害
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移付調解成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彭國
法 官 蔡咏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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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