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2191號
TCDM,114,附民,2191,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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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191號
原 告 陳品昀
訴訟代理人 鄭才律師
陳昆鴻律師
蕭皓軒律師
被 告 孫振華

李昱權


李班克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2305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
件被告孫振華李昱權、李班克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被告陳韋鈞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振佑
法 官 林申棟
法 官 鄭百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秀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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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