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145號
原 告 莊上儀
被 告 蔡瑞旻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63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蔡瑞旻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莊上儀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昇蓉 法 官 毛妤甄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弘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