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1245號
TCDM,114,附民,1245,2025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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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245號
原 告 劉欣


被 告 GOH JIA JUN(中文姓名:吳家俊馬來西亞籍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
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另刑事訴訟法第501條固明定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
訟同時判決,然此不過為一種訓示規定,非謂附帶民事訴訟於刑
事訴訟判決後,其訴訟繫屬即歸消滅,換言之,即不能謂對附帶
民事訴訟已不得再行裁判(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98號裁定要
旨參照),是本案刑事部分固已判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仍得移
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曹宜琳
法 官 陳嘉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筱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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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