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緝字第6號
114年度金訴緝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承憲
陳淯憲(原名為張增威)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林益輝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
9829號、第559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楊承憲、陳淯憲(原名為張增威)因詐欺等案件,經檢
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114年7月22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
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鄭咏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