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4年度,3740號
TCDM,114,金訴,3740,2025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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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374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瑞翎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43
64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王瑞翎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補充如下述外,餘均引用檢
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一)犯罪事實部分:起訴書犯罪事實一、①附表一、附表二,應更
正為本判決附表一、附表二所載。②第25、31行關於「被害
人」,均應更正為「告訴人」、③第28、29行關於「復以附
表二所示之詐騙手法」,應補充、更正為「復共同基於三人
以上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以附表二所示之詐騙
手法」、④第29、33行關於「被害人」,均應更正為「之人
」。
(二)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王瑞翎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
自白」。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即附表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
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1
條第1項第5款之無正當理由以詐術收集他人金融帳戶罪;就
附表編號2(即附表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起訴書所載論罪法條稍嫌疏略,應更正
如上)。 
(二)附表二編號3、5、7所示告訴人等受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詐欺後,有先後依集團成員指示匯款之行為,乃詐欺集團本
於單一之詐欺犯意多次對各該告訴人而為詐欺犯行,僅論以
接續犯之一罪。
(三)被告就本案犯行,與「雲少」及其他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等人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被告就附表一、附表二所示各次犯行所犯數罪,分別具有犯
罪行為局部之同一性,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
段規定,各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五)被告就附表二部分,其於偵查及本院審判中均自白有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亦無證據足證此部分其有實際獲得犯
罪所得,當無是否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之問題,爰均依詐欺
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各減輕其刑。此部分被
告雖亦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減輕其刑規定,惟
該罪屬想像競合犯之輕罪,僅於量刑一併衡酌。至被告就附
表一部分,則因未自動繳交犯罪所得即全部所得財物新臺幣
(下同)1500元,不符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
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之減刑事由,無從據
以減刑或作為量刑參酌事由,附此敘明。
(六)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財物,竟貪圖不
法利益而加入本案詐騙集團,擔任取簿手之工作,無視於政
府一再宣示掃蕩詐騙集團決心,被告所擔任之分工角色非屬
核心成員,犯後已坦承犯行,且就附表二所示一般洗錢犯行
,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自白減刑規定,惟迄未
賠償本案之被害人及告訴人等之損害,兼衡其犯罪動機、目
的、手段,及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
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而本院基於不過度評價及罪刑相當 原則,經整體評價後,就附表二部分,爰裁量不予併科一般 洗錢罪所規定之罰金刑。
(七)查被告除本案外,亦涉有其他加重詐欺、洗錢等案件業經其 他法院各判處罪刑在案,有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按,故 被告所犯本案及他案可能有得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情況,依前 開說明,俟被告所犯數案全部確定後再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 定為宜,爰就本案不予定應執行刑。     三、沒收部分:
(一)被告就附表一所示犯行,實際上獲有1500元報酬,業據被告 於偵查中供明在卷(偵卷第113頁),為其此部分之犯罪所 得,且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 ,於其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罪刑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其所犯附表 二部分,則無證據證明其有因此部分犯罪實際獲取犯罪所得 ,此部分自無犯罪所得應予沒收、追徵之問題。(二)至如附表二所示之人匯入本案帳戶之款項,雖屬洗錢之財物 ,惟被告僅為取簿手,其對匯入該帳戶內之款項並無事實上 管領權,如再就被告上開洗錢之財物部分宣告沒收,顯有過 苛之虞,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昇峰提起公訴,檢察官謝宏偉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丁智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顏督訓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2、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21條第1項第5款
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
5、以強暴、脅迫、詐術、監視、控制、引誘或其他不正方法而 犯之。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所處罪刑及沒收 1 領取附表一告訴人曾翠鳳遭詐騙金融卡包裹部分 王瑞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附表二共8人遭詐騙部分 王瑞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八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
附表一:
告訴人 詐騙方式(民國) 遭詐寄出之帳戶資料 取簿時間(民國)、地點 曾翠鳳 於114年2月19日,以LINE暱稱「陳惠麗」向曾翠鳳佯稱:已於婦女基金會中獎,需提供銀行金融卡及密碼云云,致曾翠鳳陷於錯誤,依指示將右列帳戶金融卡(含密碼),於114年2月19日10時17分以7-11交貨便方式寄出,致遭詐騙右列帳戶資料 ①合作金庫銀行帳號  第0000000000000號  帳戶 ②中華郵政帳號第00  000000000000號帳  戶 ③復興區農會帳號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2月21日12時23分、 統一超商漢成門市(址設臺中市○○區○○○街0號)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手法(民國、新臺幣,下同) 匯款時間、金額 匯入曾翠鳳申設帳戶 1 被害人 謝彩淇 於114年2月21日,佯為網友經由臉書與謝彩淇私訊,先後以LINE暱稱「陽」、「張珮雯」、「陳惠麗」向謝彩淇佯稱:加入基金會有免費禮品、健保基金補助可領取,須登入網站填寫基本資料,帳號輸入錯誤須支付1萬2000元才能退款云云,致謝彩淇陷於錯誤,依指示而為右列轉帳匯款。 114年2月21日22時4分、 1萬2000元 如附表一①所示合作金庫銀行帳戶 2 告訴人 陳偉一 於114年2月7日,佯為網友經由臉書暱稱「Davida」與陳偉一私訊,先後以LINE暱稱「陽」、「陳美玲」、「陳惠麗」向陳偉一佯稱:基金會有免費禮品、健保基金補助可領取,須登入網站填寫基本資料,帳號輸入錯誤須支付1萬2000元才能退款云云,致陳偉一陷於錯誤,依指示而為右列匯款。 114年2月21日20時11分、 1萬2000元 同上 3 告訴人 丁巧如 於114年2月21日,佯為網友經由臉書暱稱「Patrik」與丁巧如私訊,先後以LINE暱稱「陽陽」、「張珮雯」、「陳惠麗」向丁巧如佯稱:益馨基金會有福利金可領取,帳號輸入錯誤故信用不足,須繳交保證金云云,致丁巧如陷於錯誤,依指示而為右列轉帳匯款。 ①114年2月21日 22時28分、 1萬2000元 同上 ②114年2月21日23時56分、 4萬8000元 同上 4 告訴人 張宇吉 於114年2月21日,先後佯為買家IG暱稱「梓妍」、客服人員、LINE暱稱「陳惠麗」向張宇吉佯稱:欲購買跑步機傳送黑貓宅急便連結、未簽署託運條款、系統審核未通過,需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張宇吉陷於錯誤,依對方之指示而為右列匯款。 114年2月21日23時20分、 3萬4156元 同上 5 告訴人 鄭彥成 於114年2月21日,先後佯為買家IG暱稱「churreria jordi」、客服人員LINE暱稱「陳雅惠」向鄭彥成佯稱:欲購買球員卡傳送黑貓宅急便連結、未完成連結收款帳戶設定,需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鄭彥成陷於錯誤,依對方之指示而為右列匯款。 ①114年2月21日 23時34分、 2萬9999元 同上 ②114年2月22日0時35分、 2萬9999元 如附表一②所示中華郵政帳戶 6 告訴人 劉珮誼 於114年2月21日,先後佯為買家IG暱稱「林莉鈴」、LINE暱稱「陳凱文」向劉珮誼佯稱:欲購買女鞋跑步機傳送交貨便連結、未完成託運條款認證、需透過中國信託網銀操作云云,致劉珮誼陷於錯誤,依對方之指示而為右列匯款。 114年2月21日23時25分、 8989元 如附表一①所示合作金庫銀行帳戶 7 告訴人 柯茗竤 於114年2月21日,先後佯為買家(IG帳號leniacid78)、交貨便客服人員、銀行專員向柯茗竤佯稱:欲購買鑰匙圈傳送交貨便連結、 完成託運條款需透過網銀操作驗證帳戶云云,致柯茗竤陷於錯誤,依對方之指示而為右列匯款。 ①114年2月21日 19時38分、 4萬9989元 ②114年2月21日 19時40分、 2萬4089元 ③114年2月21日 19時43分、 6989元 如附表一③所示農會帳戶 ④114年2月21日 22時5分、 4萬9984元 ⑤114年2月21日 22時8分、 4萬9983元 ⑥114年2月21日 22時10分、 3萬1089元 ⑦114年2月21日 22時37分、 1萬8999元 ⑧114年2月21日 23時56分、 1萬1001元 ⑨114年2月21日 23時59分、 3003元 ⑩114年2月22日 0時1分、 2萬9001元 ⑪114年2月22日 0時12分、  3000元  ⑫114年2月21日 0時29分、 1萬6999元 如附表一②所示中華郵政帳戶 8 告訴人 鄭義祥 於114年2月21日,先後佯為買家臉書暱稱「陳秀華」、線上客服人員、陽信銀行張專員向鄭義祥佯稱:欲購買 二手魚缸傳送臺灣宅配通QR-CODE連結、未開通金流服務需進行相關驗證才能開通服務云云,致鄭義祥陷於錯誤,依對方之指示而為右列匯款。 114年2月21日19時40分、 1萬9000元 如附表一③所示農會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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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