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316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YUEN HON KIT(中文名:阮瀚杰,香港地區人士) 男 西元0000年0月00日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85
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再開辯論,並撤銷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0日所為進行簡式審
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法院裁定
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
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91條、第273條之1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0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並辯論終結。惟本案有不宜以簡式審判程序之事由,
爰再開辯論並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忠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政佑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