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449號
KLDV,106,司促,3449,20170603,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449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吳炳亮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參萬貳仟柒佰壹拾壹
    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貳萬伍仟伍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
    百零五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之延遲違約
    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柒仟參佰伍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陸萬陸仟貳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
    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五計算之
    利息,並得於違約第一期當期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第
    二期當期收取新臺幣肆佰元,第三期當期收取新臺幣伍
    佰元,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合計新臺幣壹仟
    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