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4年度,2798號
TCDM,114,金訴,2798,2025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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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279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柏維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05
5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
認適宜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曾柏維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有
期徒刑肆年貳月。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
  犯罪事實
一、曾柏維、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ELIS
HA」、通訊軟體LINE暱稱「曉曉」、「黃天牧」及本案詐欺
集團其他參與之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以詐術非法收集他人金融帳戶之
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如附表一所示詐欺手
法,向林金雍施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寄送如附表一所示
金融帳戶資料,曾柏維並依「ELISHA」之指示,於如附表一
所示時、地領取該等金融帳戶資料。
二、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取得林金雍遭詐之金融帳戶資料後
,即與曾柏維、「ELISHA」、「曉曉」、「黃天牧」及本案
詐欺集團其他參與之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
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以如附表二所示詐欺
手法,向如附表二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
將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各匯入如附表二所示帳戶內,再由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持該帳戶之提款卡提領一空,而掩飾、隱
匿此部分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三、案經林金雍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及如附表二所示
之人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及證據能力部分:
  本件被告曾柏維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
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
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簡式審判程序
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之規定,不受同法第
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
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
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如附表一、二所示告
訴人證述相符,並有監視器擷圖、包裏配送狀態追蹤列印、
告訴人林金雍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與寄件資料、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遭詐騙之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
易明細及附表一所示告訴人林金雍各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在
卷可證,足見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
確,被告犯行均足堪認定,應均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一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1條
第1項第5款之以詐術非法收集他人金融帳戶罪、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就犯
罪事實欄二附表二所為,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
段之洗錢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
詐欺取財罪。
(二)被告與共犯為達加重詐欺取財之同一目的,對如附表二編號
2至4、7、8、10、15、16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先後匯
款現金至如附表二所示之人頭帳戶之行為,係各別侵害同一
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
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
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
各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三)被告與「ELISHA」、「曉曉」、「黃天牧」及所屬其他詐欺
集團成員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
定,論以共同正犯。
(四)被告就上開所犯之罪,行為分別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
一,均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
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五)被告就上開所犯各罪(共22罪),係侵害不同告訴人之法益,
犯意各別,行為可分,應分論併罰。
(六)刑之減輕: 
 1.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
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
所得者,減輕其刑。」本件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判中均自白
犯罪,且自動繳交犯罪所得,有本院收受刑事訴訟案件款項
通知在卷可憑,爰均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之
規定,減輕其刑。 
 2.至於被告就所犯以詐術非法收集他人金融帳戶罪、一般洗錢
罪,雖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犯行,且繳回犯罪所得,
業如前述,原均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減輕其
刑;惟因被告所犯以詐術非法收集他人金融帳戶罪、一般洗
錢罪,僅為想像競合犯輕罪部分之法定減輕事由,且並無刑
法第55條但書規定關於輕罪封鎖作用之情況,故於重罪處斷
刑之範圍不生影響,應僅視為科刑輕重標準之具體事由,於
量刑時併予審酌,以為量刑依據,附此敘明。 
(七)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現今社會詐欺事件層出不窮,
手法日益翻新,我國政府及相關單位無不窮盡心力追查、防
堵,大眾傳播媒體更屢屢報導民眾遭到詐欺,導致畢生積蓄
化為烏有,甚至有被害人因此輕生之新聞,被告卻仍不思循
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為貪圖賺取輕鬆得手之不法利益,從
事詐欺之分工工作,其行為不但侵害各告訴人之財產法益,
同時使其他不法份子得以隱匿真實身分,減少遭查獲風險,
助長詐欺犯罪,破壞社會秩序及社會成員之互信,惟念被告
於犯後始終自白坦認犯行,並未與告訴人等調解或賠償損失
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符合上述減刑事由,及其於本院審理時
所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74頁)
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並審酌被告所犯
之罪時間相近,犯罪手法、行為態樣、罪質亦有所類似,並
參諸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
意旨,及若定以過重應執行之刑,其效用可能隨長期刑之執
行等比例地大幅下跌,效用甚低,對於被告之教化效果亦不
佳,有害於被告日後回歸社會暨上述各情等一切情狀,定應
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沒收部分: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參與本案所獲取之報酬為新臺幣1500 元,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陳明確(見本院卷第70頁) ,核屬被告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且經被告自動繳回,並已 扣案在卷,依前開規定,應予宣告沒收。
(二)至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 ,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 收之。」惟查,各該告訴人因受騙而匯款之款項,固然為被 告涉犯上開一般洗錢罪洗錢之財物,然而該洗錢行為標的之



財產或財產上利益均業經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交付上手, 並未實際查獲扣案,亦非屬於被告具管理、處分權限之範圍 ,對被告逕予宣告沒收,勢必將難以執行沒收該等未實際查 獲扣案之洗錢行為標的之財產或財產上利益,更形同對被告 沒收並追徵其未曾經手且不具有管理、處分權限之財產,對 被告容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均不予 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元亨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富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忠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21條
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而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3 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三、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四、以期約或交付對價使他人交付或提供而犯之。五、以強暴、脅迫、詐術、監視、控制、引誘或其他不正方法而  犯之。
附表一(詐欺提款卡部分):
編號 告訴人 詐騙之時間及方式 寄送之金融帳戶 1 林金雍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中旬以臉書、LINE名稱「曉曉」及自稱金管會專員暱稱「黃天牧」之人與林金雍聯繫,對方向其佯稱:欲回臺灣居住、要提前匯款日幣生活費至林金雍帳戶、林金雍帳戶未開通外匯功能、需寄送金融帳戶予外匯局人員開通云云,致林金雍陷於錯誤,而於113年9月2日18時30分許至臺北市○○區○○路00號之統一超商天力門市,以超商交貨便方式寄送右列帳戶資料,嗣經曾柏維依暱稱「ELISHA」之人指示,於113年9月4日8時44分許至臺中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錦花門市領取裝有右列帳戶資料之包裹,隨即再攜往臺中市○○區○○○○號中南站寄送至暱稱「ELISHA」指定之空軍一號貨運站。 上海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中華郵政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詐欺被害人部分):
編號 告訴人 詐騙之時間及方式 匯入人頭帳戶 時間/金額(新臺幣) 1 吳鴻邦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間某日,先於INSTAGRAM刊登抽獎活動廣告,吳鴻邦瀏覽後點擊廣告,對方向其佯稱:可以優惠價格購買商品並獲得中獎機會,且抽獎皆中獎云云,致吳鴻邦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開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開帳戶。 林金雍上海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4日14時27分許/12,000元 2 陳彥瑋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4日13時許許,於INSTAGRAM與陳彥瑋聯繫,對方向其佯稱:其獲得抽獎機會並中獎,需匯款方能領獎云云,致陳彥瑋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開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開帳戶。 林金雍上海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4日14時41分許/20,000元 林金雍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4日14時10分許/2,000元 林金雍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4日14時19分許/2,000元 3 林佳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1日22時許,於INSTAGRAM刊登免費領取拍立得廣告,林佳偉瀏覽後與其聯繫,對方向其佯稱:需匯款參加活動,中獎後需再支付款項云云,致林佳偉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開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開帳戶。 林金雍上海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4日14時42分許/5,000元 林金雍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4日13時49分許/4,000元 4 陳垣銑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4日12時52分許,於INSTAGRAM與陳垣銑聯繫,對方向其佯稱:購買商品即可參加抽獎,需先匯款才能領取獎金云云,致陳垣銑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開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開帳戶。 林金雍上海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4日14時54分許/2,000元 林金雍上海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4日15時54分許/5,000元 林金雍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4日14時8分許/2,000元 5 沈松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4日15時12分許,於INSTAGRAM與沈松平聯繫,對方向其佯稱:購買商品即可參加抽獎,需購買指定商品始可領獎云云,致沈松平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開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開帳戶。 林金雍上海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4日15時12分許/2,000元 6 林榆翔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11日某時許,先於INSTAGRAM刊登抽獎活動廣告,林榆翔瀏覽後點擊廣告,對方向其佯稱:可以優惠價格購買商品並獲得中獎機會,且抽獎皆中獎,需先匯款核實金云云,致林榆翔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開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開帳戶。 林金雍上海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4日15時17分許/10,000元 7 廖珍儀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4日某時許,先於INSTAGRAM刊登販售商品廣告,廖珍儀瀏覽後點擊廣告,對方向其佯稱:可以優惠價格購買商品並獲得中獎機會,且抽獎皆中獎,需先匯款核實金云云,致廖珍儀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開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開帳戶。 林金雍上海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4日15時45分許/2,000元 林金雍上海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5日12時35分許/2,000元 8 林俞諭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2日22時許,先於INSTAGRAM刊登領取免費商品廣告,林俞諭瀏覽後與其聯繫,對方向其佯稱:其中獎,需先匯款核實金才能領獎金云云,致林俞諭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開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開帳戶。 林金雍上海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4日15時48分許/4,000元 林金雍上海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4日16時5分許/2,000元 9 邱怡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4日12時38分許,以INSTAGRAM聯繫邱怡嘉,對方向其佯稱:因其中獎,需在其店內消費就能百分百中獎,需匯款核實云云,致邱怡嘉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開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開帳戶。 林金雍上海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4日15時51分許/4,000元 10 林宜芹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4日16時40分許,與林宜芹聯繫要透過旋轉拍賣下單購買衣服,因其帳戶遭凍結,要求林宜芹與客服、郵局專員聯繫,對方向其佯稱:因其帳號未完成認證,要賠償買家3倍遭凍結的金額,需依指示轉帳解鎖個人資料云云,致林宜芹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開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開帳戶。 林金雍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4日17時38分許/49,972元 林金雍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4日17時40分許/14,108元 11 黃富國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4日16時30分許,與黃富國聯繫要透過黑貓宅急便旋轉拍賣下單購買商品,黑貓宅急便客服、玉山銀行客服遂與黃富國聯繫,表示其因未簽署託運條款,需填寫銀行資訊等個人資料,對方向其佯稱:需進行帳戶驗證才能開通服務云云,致黃富國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開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開帳戶。 林金雍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4日17時55分許/49,985元 12 魏晨芸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4日17時59分前某時許,於網路遊戲聯繫魏晨芸欲向其購買遊戲帳號,並傳送網址及要求其依指示註冊帳號,對方向其佯稱:設錯帳戶導致銀行被凍結,需付雙倍金額才可解凍云云,致魏晨芸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開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開帳戶。 林金雍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4日17時59分許/20,000元 13 陳亭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28日22時許,與陳亭伊聯繫欲向其購買動漫吊飾,並欲使用全家好賣家下單,對方表示因商場未簽署協議,並要求其與好賣家客服、中國信託客服聯繫,對方向其佯稱:需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云云,致陳亭伊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開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開帳戶。 林金雍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4日18時2分許/7,012元 14 楊薪憫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4日11時許,以INSTAGRAM聯繫楊薪憫,對方向其佯稱:因其中獎,需先匯款核實金云云,致楊薪憫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開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開帳戶。 林金雍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4日13時32分許/10,000元 15 莊欣諭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4日13時37分許,先於INSTAGRAM刊登販賣電腦配件廣告,莊欣諭瀏覽後與其聯繫,對方向其佯稱:因其中獎,可以優惠價格購買商品且可獲得中獎機會,中獎後領款需先支付保證金云云,致莊欣諭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開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開帳戶。 林金雍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4日13時37分許/2,000元 林金雍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4日13時43分許/2,000元 林金雍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4日14時7分許/20,000元 16 陳心玲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2日18時42分許,先於INSTAGRAM刊登購物滿額可抽獎之廣告,陳心玲瀏覽後購買商品取得抽獎機會,對方向其佯稱:因其中獎可兌換成現金,需先繳納一筆現金云云,致陳心玲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開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開帳戶。 林金雍中華郵政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4日18時46分許/2,000元 林金雍中華郵政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4日18時57分許/2,000元 17 王信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31日22時49分許,先於INSTAGRAM刊登抽獎廣告,王信瀏覽後購買商品以取得抽獎機會,對方向其佯稱:中獎之商品可兌換成現金,需先繳納折現之核實費云云,致王信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開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開帳戶。 林金雍中華郵政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4日19時12分許/4,000元 18 閉天恆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4日18時許,先於INSTAGRAM刊登販售遊戲手把廣告,閉天恆瀏覽後與其聯繫,對方向其表示購買商品可以取得抽獎機會,且必定中獎,並要求其與行員聯繫,對方向其佯稱:因其第一次領獎,需先匯款才能領取回饋金云云,致閉天恆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開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開帳戶。 林金雍中華郵政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4日19時51分許/2,000元 19 黃怡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4日20時30分許,以臉書與黃怡菁聯繫表示其友人欲向黃怡菁購買二手刷具包,並要其加入友人LINE帳號,對方表示欲使用賣貨便下單,但因商場未簽署三大保障條例,導致買家無法購買,並要求其與客服專員、國泰世華銀行客服專員聯繫,對方向其佯稱:簽署三大保障條例需先匯款,但因匯款資金不符,導致帳戶遭凍結,需依指示存款才會解凍云云,致黃怡菁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開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開帳戶。 林金雍中華郵政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4日21時10分許/8,985元 20 林佳蒨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4日21時15分前某時許,以臉書與林佳蒨聯繫表示欲向其購買嬰兒用品,並使用賣貨便下單,但下單後交易失敗帳戶遭到凍結,要求林佳蒨與賣貨便客服專員、台新銀行客服專員聯繫,對方向其佯稱:需依指示操作匯款以進行簽署云云,致林佳蒨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開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開帳戶。 林金雍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4日21時42分許/49,987元 21 蘇芯儀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4日20時9分前某時許,以臉書與蘇芯儀聯繫表示欲向其購買演唱會門票,並使用賣貨便下單,但下單後交易失敗帳戶遭到凍結,要求蘇芯儀與賣貨便客服專員、合作金庫客服專員聯繫,對方向其佯稱:需依指示操作匯款云云,致蘇芯儀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開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開帳戶。 林金雍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4日22時3分許/28,985元 附表三: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1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一部分 曾柏維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 犯罪事實欄二附表二編號1部分 曾柏維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犯罪事實欄二附表二編號2部分 曾柏維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犯罪事實欄二附表二編號3部分 曾柏維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犯罪事實欄二附表二編號4部分 曾柏維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犯罪事實欄二附表二編號5部分 曾柏維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犯罪事實欄二附表二編號6部分 曾柏維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犯罪事實欄二附表二編號7部分 曾柏維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犯罪事實欄二附表二編號8部分 曾柏維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 犯罪事實欄二附表二編號9部分 曾柏維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 犯罪事實欄二附表二編號10部分 曾柏維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2 犯罪事實欄二附表二編號11部分 曾柏維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3 犯罪事實欄二附表二編號12部分 曾柏維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4 犯罪事實欄二附表二編號13部分 曾柏維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犯罪事實欄二附表二編號14部分 曾柏維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6 犯罪事實欄二附表二編號15部分 曾柏維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7 犯罪事實欄二附表二編號16部分 曾柏維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8 犯罪事實欄二附表二編號17部分 曾柏維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9 犯罪事實欄二附表二編號18部分 曾柏維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0 犯罪事實欄二附表二編號19部分 曾柏維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1 犯罪事實欄二附表二編號20部分 曾柏維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2 犯罪事實欄二附表二編號21部分 曾柏維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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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