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268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健凱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55
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健凱自民國一一四年九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
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
逾2月,此為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所明定。
二、被告廖健凱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認其
涉犯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等罪之犯
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
原因,並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14年6月16日起執行羈押3
月在案。
三、本案業已辯論終結,並於114年8月28日宣判,判處被告犯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4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1月、1年
3月、1年3月、1年3月在案(尚未確定)。茲被告第一次羈
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14年9月5日訊問被告,並斟酌被
告之意見後,審酌被告業經本院判處罪刑如上,足見其犯罪
嫌疑重大,且被告因涉犯其他詐欺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
院114年度訴字第53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共4罪,尚未
確定),復因詐欺等案件,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於本院
另案審理中,或由檢察官另案偵辦中,此為被告所自承,並
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行同
一詐欺犯罪之虞,堪認上開羈押原因現仍尚存。再考量被告
之犯罪情節,並就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
利益之維護,與被告人身自由所受限制之私益兩相權衡,認
被告現仍難以具保等侵害較小之手段,擔保羈押原因發生之
風險,對被告繼續羈押應屬適當、必要,且合於比例原則,
亦核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情形,應自114年9月16
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劉育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俊毅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