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簡字,114年度,515號
TCDM,114,金簡,515,20250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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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金簡字第5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MUHAMMAD SOLIKHIN(中文姓名:蘇里開)


住○○市○○區○○○道0段0巷00弄00號000號房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6
日以簡易程序所為之判決(114年度金簡字第515號),有應補充
部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應補充「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
  理 由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此觀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被告已主動向本院繳交本案犯罪所 得新臺幣3,000元,此部分扣案之款項,應依上述規定宣告 沒收,而本院刑事簡易判決漏未於主文欄記載沒收之部分, 爰依法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9條第1款,補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刑第三庭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王妤甄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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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