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易字,114年度,186號
TCDM,114,金易,186,2025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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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易字第18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怡萱


選任辯護人 陳秉榤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
偵字第2948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何怡萱犯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之無正當理由交付
、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
罰金新臺幣伍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何怡萱依其智識程度及社會經驗,可知除基於符合一般商業
、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以
外,不得將金融帳戶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仍基於無正當
理由交付、提供合計3個以上金融機構帳戶之犯意,於民國1
14年1月17日20時許,將其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
00000號帳戶、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虛擬帳戶)、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實體帳戶)、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道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台新國際商業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共8個帳戶資料提供予姓名年籍
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andy」之人,並將上開7個實體
帳戶之提款卡寄予「andy」,再以LINE傳送提款卡密碼。嗣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以如附表所示方
式,向附表所示之殷祥如等9人施用詐術,致殷祥如等9人均
陷於錯誤,分別匯款至如附表所列之帳戶內。嗣殷祥如等9
人發覺受騙報警,經警循線查知上情。
  理  由
一、證據名稱
 ㈠告訴人殷祥如、楊尚燁莊雅婷黃裕德胡曉琪歐陽美
黛、劉志敏趙淑珍楊奇霖於警詢之指訴。
 ㈡告訴人殷祥如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
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匯款單據。
 ㈢告訴人楊尚樺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㈣告訴人莊雅婷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匯款資料、交易平臺擷圖、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擷圖。
 ㈤告訴人黃裕德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景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㈥告訴人胡曉琪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大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
 ㈦告訴人歐陽美黛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麻豆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㈧告訴人劉志敏報案資料:警詢之指訴述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勢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㈨告訴人趙淑珍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㈩告訴人楊奇霖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社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
 被告何怡萱申設上開臺灣銀行、第一銀行、華南銀行、王道
銀行、中華郵政、台新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客戶資料
暨存款交易明細。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安東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
證明單。
 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無正當理
由交付、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
 ㈡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
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
,減輕其刑」。查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均坦承犯行,又本案
並無事證證明被告因其犯行獲有犯罪所得,從而,被告符合
前開規定,爰依法減輕其刑。
 ㈢至於辯護人固主張本案應有刑法第59條之適用,然刑法第59
條所謂「犯罪之情狀可憫恕」,必須犯罪另有特殊原因與環
境等,因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縱予宣告「
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亦即必須配合法
定最低度刑觀察其刑罰責任是否相當,不得僅以刑法第57條
所列之犯罪情狀據為酌量減輕之理由。查被告本案將多達8
個金融帳戶資料交出,使多位告訴人等受有財產上之損失,
部分告訴人所受損害非輕,依本案之犯罪情節、所生危害,
難認有何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之情事,況本案被告尚依前開
規定減輕其刑,難認為客觀上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而足以
引起一般人之同情之處,無縱科以最低度刑猶嫌過重之顯可
憫恕之情,是辯護人請求再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
並非可採。
 ㈣爰審酌被告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8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予
他人使用,使實施詐欺者得以隱蔽其真實身分,逃避檢警追
緝,危害交易安全,破壞金融秩序,所為非是。另衡及被告
犯後坦承犯行,再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致告訴人等受有
財產上之損害。再酌以被告無刑事前科,有法院前案紀錄表
存卷可查,足認素行尚可,與其自陳之學歷、職業、家庭經
濟狀況等一切情狀(本院卷第68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本件尚無證據足證被告因提供本案上開帳戶受有報酬或其他 利益,自無依法宣告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之問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富鈞提起公訴,檢察官王淑月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李政鋼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



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5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 後,5年以內再犯。
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應依第二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予裁處之。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期間、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於依第二項規定為告誡處分時,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獲得社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第一層帳戶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第二層帳戶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第三層帳戶 1 殷祥如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透過天合國際投資平臺,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1月23日 15時50分 150萬元 何怡萱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1月23日 16時22分 19萬9995元 何怡萱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實體帳戶) 2 楊尚燁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透過東元國際投資平臺,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4年2月4日12時28分 ②114年2月4日12時29分 ①5萬元(起訴書漏載此筆,應予補充) ②5萬元 何怡萱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莊雅婷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透過東元國際投資平臺,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2月4日 12時20分 5萬元 何怡萱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黃裕德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透過天合國際投資平臺,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1月20日 10時16分 200萬5536元 何怡萱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1月20日11時46分 ②114年1月20日13時27分 ①40萬4998元 ②24萬9999元 何怡萱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1月20日12時13分 ②114年1月20日14時33分 ①40萬9999元 ②19萬9997元 何怡萱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實體帳戶) 5 胡曉琪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透過茂達MAX投資平臺,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2月4日 12時28分 5萬元 何怡萱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 歐陽美黛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透過愚果投資平臺,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4年2月3日  10時41分 ②114年2月3日  10時42分 ③114年2月3日  10時43分 ①15萬元 ②15萬元 ③8萬元 何怡萱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 劉志敏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透過萬佳投資平臺,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2月5日 14時 2萬元 何怡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8 趙淑珍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透過Exnssex投資平臺,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2月5日 14時43分 65萬元 黃丞韞王道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 ①114年2月5日  14時47分 ②114年2月5日  14時50分 ③114年2月5日  17時8分 ①14萬9996元 ②9萬9999元 ③1022元 黃丞韞台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 ①114年2月5日  14時57分 ②114年2月5日  14時58分 ①4萬9995元 ②4萬9996元 何怡萱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 楊奇霖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透過恆泰國際投資平臺,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1月21日 13時27分 6000元 何怡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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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