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766號
TCDM,114,訴,766,2025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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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76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凱崴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492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處有
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12、14至16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乙○○明知「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
-二甲基卡西酮」及「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均係政
府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公告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且明知
毒品咖啡包為混雜多種類毒品成分所製成,非經許可不得意
圖販賣而持有,竟基於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及第三級
毒品而混合兩種以上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3年9月中某日晚
間,在桃園國際機場停車場內,以如附表編號15至16所示之
手機,向微信通訊軟體(下稱微信)暱稱「侏儸紀公園」、
「事命必達(沒回來電)」之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販入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00公克、混合兩種以上第三級毒品成分
之毒咖啡包120包、毒梅錠20顆等物(成分詳如附表,咖啡包
部分僅扣得104包)及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工作手機1支而持
有之,惟乙○○未及賣出,即於113年9月25日凌晨1時16分許
,因未依規定駕駛車輛,而在臺中市北區太原路與崇德路口
處為警攔查,並經警在乙○○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
小客車內,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被告乙○○(下稱被告)以外之人於
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
準備程序時均未爭執證據能力(本院卷第89-91頁),檢察
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辯論終結前亦未對該等證據之證據能
力聲明異議(本院卷第121-132頁),本院復審酌前揭陳述
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為
適當,是本案有關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
等供述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自均得為證據
。至於以下所引用其餘非供述證據部分,既不適用傳聞法則
,復查無違法取得之情事存在,自應認同具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
承不諱(偵卷第155-157頁、本院卷第89、129、131頁),並
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密錄器畫面及現場照片、扣案如附表編號15至16
所示手機之鑑驗報告、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資料、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衛生福利部
草屯療養院113年10月21日草療鑑字第1131000033號、113年
10月24日草療鑑字第1131000034號鑑驗書、內政部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114年2月10日刑理字第1146015556號鑑定書、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14年度保管字第2382、2383號、114
年度安保字第498號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114年度
院保字第1483號、114年度院安保字第264號扣押物品清單在
卷可稽(偵卷第27、45-49、53-59、63-65、73-87、113-115
、117-121、127-129、131、183-188、203-209、219-224頁
),及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
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二、按販賣毒品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且有其獨特之販售
通路及管道,復無一定之公定價格,容易增減分裝份量,是
其各次買賣之價格,當亦各有差異,或隨供需雙方之資力、
關係之深淺、需求之數量、貨源之充裕與否、販賣者對於資
金之需求程度如何,以及政府查緝之態度,為各種不同之風
險評估,而為機動性之調整,是其價格標準,自非一成不變
,且販賣者從各種「價差」或「量差」或「純度」謀取利潤
方式,亦有差異,然其所圖利益之非法販賣行為目的,則屬
相同,並無二致。況依一般民眾普遍認知,毒品價格非低、
取得不易,且毒品之非法交易,向為政府查禁森嚴且重罰不
寬貸,衡諸常情,倘非有利可圖,殊無甘冒持有毒品遭查獲
、重罰之極大風險,無端親送至交易處所,或以自身住居所
附近為交易處所之理。從而,舉凡有償交易,除足反證其確
另基於某種非圖利本意之關係外,通常尚難因無法查悉其買
進、賣出之差價,而推諉無營利之意思,或阻卻販賣犯行之
追訴。故凡為販賣之不法行為者,其販入之價格必較售出之
價格低廉,而有從中賺取買賣差價牟利之意圖及事實,應屬
符合論理法則而不違背社會通常經驗之合理判斷。經查,被
告自陳:本案毒品是我要販賣來賺取價差的,但還沒販賣就
被警察查扣了等語(見本院卷第89頁),堪認被告主觀上確有
營利之意圖甚明。    
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
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按109年7月15日施行生效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規
定:「犯前5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
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立法理
由係謂:「本條第3項所稱之混合,係指將二種以上之毒品
摻雜調合,無從區分而言(如置於同一包裝)。依目前毒品
查緝實務,施用混合毒品之型態日益繁多,且因混合毒品之
成分複雜,施用後所造成之危險性及致死率均高於施用單一
種類者,為加強遏止混合毒品之擴散,爰增訂第3項,規定
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而有混合二種以上毒品之情形者,加
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另本項係屬分則之加重,為另一獨立之
犯罪型態,如其混合二種以上毒品屬不同級別,應依最高級
別毒品所定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例如販賣混
合第三級及第四級毒品者,依販賣第三級毒品之法定刑處斷
,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如屬同一級別者,因無從比較高
低級別,則依各該級別毒品所定之法定刑,加重其刑至二分
之一,併予敘明。」是此規定係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
行為予以加重,當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而成為另一獨立之
罪。本案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7所示之毒咖啡包、附表編號10
所示之梅碇2瓶,經鑑定結果分別混合含有如附表所示之多
種毒品成分(各混合成分詳如附表編號3至7、10所示),均
係同一包裝或藥錠內摻雜調合有二種以上之毒品,自屬該條
項所稱之混合二種以上毒品。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3項之意圖販賣
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附表編號2、8、9所示愷他命)、同
條例第9條第3項、第5條第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
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附表編號3至7、10所示混合毒品
咖啡包及綠色藥錠)。被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
上之低度行為,分別為其意圖販賣而持有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均不另論罪
三、被告本案所犯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意圖販賣而持
有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之犯行,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
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斷。
四、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一)被告本案係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
品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之規定,除適用其
中最高級別即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之法定刑外,並
加重其刑。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重後減輕之。              
(三)按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
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
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該項規定係立法
者賦予審判者之自由裁量權,俾就具體之個案情節,於宣告
刑之擇定上能妥適、調和,以濟立法之窮。而是否適用刑法
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被告之刑,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依職
權自由裁量之事項(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105號判決
意旨參照)。經查,被告雖坦承上開犯行,然其為本件犯行
時為成年人,且具謀生能力,其所意圖販賣而持有之毒品均
具有成癮性,非但戕害他人之身體健康甚鉅,更常使施用者
經濟地位發生實質改變而處於劣勢,亦對社會秩序造成嚴重
影響,此為社會大眾所周知,被告就毒品對於人體身心健康
之危害當所知悉,猶不顧毒品對施用者身心健康之危害及對
社會秩序之衝擊,仍為上開犯行,且被告所持有之毒品數量
甚多,一旦販賣流出,將對社會治安及他人健康構成重大威
脅,此部分犯行復已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
其刑,有如前述,已相當程度獲有法定減輕之寬典,難認客
觀上有何情堪憫恕或特別之處,自無刑法第59條減刑規定之
適用,另此敘明。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本院審酌被告無視法律禁令,明
知毒品氾濫可能造成社會隱憂,竟仍意圖販賣而持有如犯罪
事實欄一所示之第三級毒品,且持有之數量非少,造成他人
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之風險,嚴重影響社會治安、戕害
國民身心健康甚深,所為實值非難;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之
態度,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暨其自陳
學歷為高中肄業,之前從事汽車買賣,經濟狀況普通,需要
扶養1名未成年子女及配偶,另與前妻共同育有2名未成年子
女,亦須負擔扶養費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130頁),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本案不符合緩刑之要件
  查被告曾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沙交簡字第3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於 114年2月25日判決確定,故本案不符合緩刑之要件,併此敘 明。
肆、沒收部分




一、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 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第三 、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 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仍應回歸刑法之適用 ,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經查 ,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10所示之物,送請鑑定後,分別經檢 出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 院113年10月21日草療鑑字第1131000033號、113年10月24日 草療鑑字第1131000034號鑑驗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114年2月10日刑理字第1146015556號鑑定書可佐(偵卷第183 -188、203-209頁),且被告自陳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10所示 之物為本案意圖販賣所持有之第三級毒品(本院卷第92-93、 126-127頁),是以,就附表編號2至10所示之第三級毒品, 除鑑定用畢部分外,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連同難 以與之析離之外包裝袋,對被告宣告沒收。
二、按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 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 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 被告雖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供稱:扣案如附表編號15所 示之Iphone 11手機1支乃係本案與上手購毒所用,至於附表 編號16所示之Iphone SE手機1支於本案沒有使用到云云,惟 查,被告於警詢時供稱:我於113年9月中某天19時許利用 我持用如附表編號16所示之IPhone13手機裡面通訊軟體微信 ,用我的暱稱是魚圖案ID為「Mmme0219」之帳號與對方帳號 暱稱為「事命必達(沒回來電)」,ID為「wxid_515c49tr4 0unl2」相約在桃園機場第一航廈的第一停車場内,以22萬 元向對方購買1支準備販毒所用的IPhone SE手機1支(即附表 編號14所示之物)、愷他命100公克、各式包裝的毒咖啡包共 120包、梅碇20顆等語(偵卷第41頁),可知被告於警詢第一 時間便已承認有使用扣案如附表編號16所示之IPhone13手機 作為聯繫上手購買扣案毒品之用,而考量被告先前於警詢之 陳述距離案發時點較近,記憶理應較為清晰,且較無暇權衡 利害關係而刻意隱匿相關事實,故應認為被告先前所述較為 可信。又觀諸扣案如附表編號15至16所示手機之鑑驗報告( 偵卷第113-121頁),可見於①扣案如附表編號15所示之Iphon e 11手機之數位鑑識截圖中,該手機內有被告與暱稱「侏儸 紀公園」之人之對話紀錄,對話紀錄可見「侏儸紀公園」張 貼「各項(飲料圖示)買5送4 買10送9」之販毒廣告,並向被 告發送「各位老闆假期愉快 全新優質小姐 絕不打槍 今日 起恢復24H哦!!」等訊息;另可見於②如附表編號16所示之IP



hone 13手機之數位鑑識截圖中,該手機內亦有被告與暱稱 「侏儸紀公園」之人之對話紀錄,對話紀錄亦可見「侏儸紀 公園」張貼上開販毒廣告,並向被告發送前揭暗示毒品交易 之訊息,且該手機內亦可見「事命必達(沒回來電)」之聯 絡人資訊。被告復於偵訊時供稱:暱稱「事命必達(沒回來 電)」就是「侏儸紀公園」,他在我Iphone 11中的暱稱是 「侏儸紀公園」,在我IPhone 13手機暱稱是「事命必達( 沒回來電)」,我和他們聊過天知道是同一人等語(偵卷第1 57頁),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5至16所示2支手機內,既然均有 被告與本案毒品來源「侏儸紀公園」即「事命必達(沒回來 電)」之聊天訊息,且聊天之內容均與毒品交易相關,被告 又分別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即審理時承認兩支手機於本案 皆有用到,是以,均足以認定係本案向上手購買毒品所用之 手機,均屬於本案之犯罪工具,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 條第1項規定對被告諭知沒收。
三、扣案如附表編號11、12、14所示之物,雖然並未直接用於本 案,然而,均係被告預備用於其日後販毒行為之工具,屬供 本案犯罪預備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承在卷 (偵卷第41-42、156頁、本院卷第92-93、126-127頁),爰均 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四、至於扣案如附表編號1、13所示之物,查無證據可認上開物 品與本案有何關連,爰均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東泰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曹宜琳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弘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項及數量 備註(鑑驗結果/毒品成分) 1 K盤(殘渣袋)1組 2 愷他命1瓶(毛重14.6公克)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透明塑膠瓶罐(內含晶體) 送驗數量:8.2276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8.1780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編號2、8、9部分,推估檢驗前總淨重86.5422公克,推估愷他命總純質淨重50.1945公 3 橘色offwhite包裝毒咖啡包43包(毛重145.05公克) 送驗證物:現場編號A4、A5共2包 驗前總毛重6.63公克(包裝總重約2.66公克) 驗前總淨重約3.97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 、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 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11% 4 黑色offwhite包裝毒咖啡包42包(毛重137.75公克) 送驗證物:現場編號B34、B35共2包 驗前總毛重7.04公克(包裝總重約2.66公克) 驗前總淨重約4.38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 、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 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8% 5 紅色offwhite包裝毒咖啡包4包(毛重13.35公克)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C3) 檢品外觀:白色包裝(內含橙色粉末) 送驗數量:2.1061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1.0770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 、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 檢品編號:B0000000 (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白色包裝(內含橙色粉末) 送驗數量:2.1061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1.0291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 、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 純質淨重: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檢驗前淨重2.1061公克,純度11%,純質淨重0.2317公克 推估檢品4包,檢驗前淨重7.9938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純質淨重0.8793公克 6 迷彩發包裝毒咖啡包14包(毛重49.9公克) 送驗證物:現場編號號C12 、C13共2包 驗前總毛重6.65公克(包裝總重約2.78公克) 驗前總淨重約3.87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 、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 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11% 7 抖音包裝毒咖啡包1包(毛重4.65公克)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E1) 檢品外觀:已開封音符圖示黑色包裝(内含橙色粉末) 送驗數量:3.2201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2.2481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 、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 純質淨重: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檢驗前淨重3. 2201公克,純度6%,純質淨重0.1932公克 8 愷他命(大包)2包(毛重66.95公克)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41.1817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41.1581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B0000000 )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51.2068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51.0782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純質淨重:愷他命檢驗前淨重51.2068公克 ,純度58%,純質淨重29.6999公克 編號2、8、9部分,推估檢驗前總淨重86.5422公克,推估愷他命總純質淨重50.1945公 9 愷他命(小包)6包(毛重14公克)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1.7875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1.7421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編號2、8、9部分,推估檢驗前總淨重86.5422公克,推估愷他命總純質淨重50.1945公 10 梅碇2瓶(毛重20公克) 送驗證物:現場編號號D,共2瓶 總淨重6.57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 檢出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3,4-methylenedioxymethcathinone、Methylone、bk-MDMA)及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等成分 測得4-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純度約41%,驗前總純質淨重2.69公克 11 分裝袋1包 12 分裝瓶1批 13 新臺幣9萬7000元 14 Iphone SE手機1支 15 Iphone 11手機1支 16 Iphone 13手機1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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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