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550號
TCDM,114,訴,550,2025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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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55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章偉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兆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61208號)及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17708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羅章偉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扣
案如附表編號5、8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羅章偉明知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規
定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販賣,竟使用附表編號5所示手
機作為聯絡工具,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
暱稱「啥玩意」之成年女子,共同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以營
利之犯意聯絡,先由「啥玩意」於民國113年9月30日18時43
分許起,使用通訊軟體微信ID「cla17857」、暱稱「濾嘴商
行」之帳號播送販售毒品之廣告貼文,並由「啥玩意」於11
3年12月8日15時許,使用上開微信帳號與配合警方誘捕偵查
洪家偉聯繫交易毒品事宜,再由羅章偉依「啥玩意」之指
示,於113年12月8日17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
小客車,前往臺中市北屯區中平路與經貿二路交岔路口與洪
家偉交易毒品,洪家偉進入上開車輛,羅章偉即以新臺幣(
下同)1萬4000元之價格,販賣交付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愷他
命6包予洪家偉,並收取價金1萬4000元,羅章偉旋遭警逮捕
,而販賣毒品未遂。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
  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羅章偉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
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對於該等證據能力均未爭
執,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
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
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又卷內所存經本院引用為證據之
非供述證據,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
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自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
理中坦承不諱(偵61208卷第27至29、31至43、155至158、
頁,本院卷第104、142頁),核與證人洪家偉於警詢時之證
述情節相符(偵61208卷第45至48頁),並有偵查報告(他
字卷第7至9頁)、「濾嘴商行」微信頁面、證人洪家偉與「
濾嘴商行」對話紀錄截圖(他字卷第65至117頁,偵61208卷
第93至107頁)、證人洪家偉與「濾嘴商行」通話譯文、錄
影翻拍照片(偵61208卷第79至81頁)、數位證物取證同意
書(偵61208卷第77頁)、被告持用手機內通訊軟體頁面及
對話紀錄截圖(偵61208卷第87至91頁)、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東勢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61208卷第6
1至65、67至71頁)、現金1萬4000元之贓物認領保管單及照
片(偵61208卷第83至85頁)、扣案物照片(偵17708卷第19
9至200、207至208頁)、扣案物照片及錄影翻拍照片(偵61
208卷第109至129頁)、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
輛詳細資料報表(偵61208卷第131頁)在卷可稽,復有如附
表編號5、7、8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且被告所販賣並經
扣案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白色結晶6包,經抽驗結果,確含第
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2
月25日報告編號5123D040成份鑑定報告及純度鑑定報告存卷
可考(偵卷第177、182頁),至其餘未經鑑定之白色結晶,
與抽驗物之外觀、包裝相同(偵61208卷第115頁),且係被
告同時自「啥玩意」取得(偵61208卷第37、157頁),堪認
內容物皆相同,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㈡又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承:本案販賣毒品可賺取價差等語(
本院卷第142頁),足見被告主觀上具有營利之販賣意圖無
疑。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刑事偵查技術上所謂之「釣魚」或「誘捕偵查」,係指對於
原已犯罪或具有犯罪故意之人,以設計引誘之方式,迎合其
要求,使其暴露犯罪事證,再加以逮捕或偵辦者而言。此種
情形,因毒品買者為協助警察辦案佯稱購買,而將販賣者誘
出以求人贓俱獲,因其無實際買受之真意,且在警察監視之
下伺機逮捕,事實上亦不能真正完成買賣,則該次行為,僅
能論以販賣毒品未遂罪(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498號
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與「啥玩意」間,推由「啥玩意」
使用微信對外散布兜售毒品之廣告訊息,再由被告將毒品攜
至交易現場交付購毒者及收取毒品價金,顯已著手實行販賣
毒品罪之構成要件行為,惟本案實係洪家偉配合警方誘捕偵
查,無實際買受之真意,事實上不能真正完成買賣,則被告
本次販賣行為,僅能論以販賣毒品未遂。核被告所為,係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
遂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販
賣未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就前揭犯行與「啥玩意」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刑之減輕事由
 ⒈被告已著手於販賣毒品行為之實行,惟因交易對象無購買毒
品之真意,實際上不能完成毒品交易而未遂,情節較既遂犯
輕微,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⒉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判中均自白本案犯行,應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⒊本案無因被告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之情
事,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6月19日中檢介玉113偵612
08字第11490791260號函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114
年6月17日中市警東分偵字第1140018557號函文存卷可憑(
本院卷第73、75頁),自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
規定之適用。
 ㈣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7708號移送併
辦部分,與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相同,為起訴效力所及,本
院自應併予審理。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國家對毒品之禁令
,為牟利而販賣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助長毒品流通,戕害
國民身心健康,且販賣毒品常使施用者之經濟、生活地位發
生實質改變,並易滋生其他刑事犯罪,影響社會秩序,所為
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
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販賣毒品之數量、金額、犯
行止於未遂、前有轉讓毒品及詐欺等犯罪紀錄之素行(參卷
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其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生
活與經濟狀況(本院卷第14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
四、沒收部分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愷他命6包,為被告本案所販賣之毒 品,且經送驗結果,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已如前述



,核屬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又 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難以與毒品完全析離,亦無析 離之實益,應整體視同毒品,一併沒收。至送鑑耗損之毒品 因已滅失,自毋庸為沒收之宣告。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手機1支,係供被告本案犯罪聯絡使 用之物,此經被告供述在卷(本院卷第111頁),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 宣告沒收。
 ㈢至附表編號7所示之現金1萬4000元,係證人洪家偉配合員警 誘捕偵查,佯為買家所交付被告之毒品價金,並無實際交付 被告之真意,且已發還員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參( 偵61208卷第83頁),自毋庸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4所示之物,被告供稱係供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與本案 無關等語(本院卷第111頁),且卷內無證據證明該等物品 與本案具關連性,爰不予宣告沒收。又扣案如附表編號6所 示之現金1萬2500元,被告供述係其從事工程賺取之款項, 復無證據證明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尚無從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殷節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林忠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黃奕翔                   法 官 劉育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俊毅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定結果 備註 1 毒品咖啡包23包(含包裝袋23個)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2月25日報告編號5123D037成份鑑定報告、純度鑑定報告(偵卷第174、179頁): 一、原樣編號:編號A18 二、檢體說明:混合包1包3.86公克(含袋初秤重),紫色外包裝,內含淡黃色粉末,共23包總毛重50.70公克,送驗2包,取編號A18檢驗,驗前淨重1.3112公克,驗餘淨重0.9829公克,23包總淨重30.1012公克。 三、檢驗結果:檢出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純度11.9%。 本院卷第49頁114年度院安保字第241號編號3 2 毒品咖啡包 28包(含包裝袋28個)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2月25日報告編號5123D038成份鑑定報告、純度鑑定報告(偵卷第175、180頁): 一、原樣編號:編號B4 二、檢體說明:混合包1包4.78公克(含袋初秤重),藍色外包裝,監獄兔圖案,內含淡黃色粉末,共28包總毛重133.80公克,送驗2包,取編號B4檢驗,驗前淨重3.3832公克,驗餘淨重3.0605公克,28包總淨重94.7288公克。 三、檢驗結果:檢出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純度5.3%。 本院卷第49頁114年度院安保字第241號編號4 3 愷他命4包(含包裝袋4個)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2月25日報告編號5123D039成份鑑定報告、純度鑑定報告(偵卷第176、181頁): 一、原樣編號:編號1 二、檢體說明:白色結晶1包2.10公克(含袋初秤重),送驗4包含證物袋總毛重18.80公克,取編號1檢驗,驗前淨重1.4579公克,驗餘淨重1.4264公克,4包總淨重10.6824公克。 三、檢驗結果: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度84.8%。 本院卷第49頁114年度院安保字第241號編號2 4 K盤1組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2月25日報告編號5123D041成份鑑定報告(偵卷第178頁): 一、原樣編號:編號8 二、檢體說明:K盤1個,內含刮卡 三、檢驗結果: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偵61208卷第64頁扣押物品目錄表 5 iPhone 11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本院卷第45頁114年度院保字第1314號 6 現金新臺幣1萬2500元 本院卷第29頁114年度保管字第2323號 7 現金新臺幣1萬4000元 已發還員警,見偵61208卷第83頁贓物認領保管單 8 愷他命6包(含包裝袋6個)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2月25日報告編號5123D040成份鑑定報告、純度鑑定報告(偵卷第177、182頁): 一、原樣編號:編號1 二、檢體說明:白色結晶1包4.10公克(含袋初秤重),送驗6包含證物袋總毛重26.80公克,取編號1檢驗,驗前淨重3.5695公克,驗餘淨重3.5365公克,6包總淨重17.9473公克。 三、檢驗結果: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度83.6%。 本院卷第49頁114年度院安保字第241號編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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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