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342號
TCDM,114,聲保,342,2025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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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4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杜敏雄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
年度執聲付字第2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杜敏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杜敏雄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
徒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已移送執行。茲聲請人
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9月8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金訴緝字第4號),爰聲請
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雅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羽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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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