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4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杜敏雄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
年度執聲付字第2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杜敏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杜敏雄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
徒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已移送執行。茲聲請人
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9月8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金訴緝字第4號),爰聲請
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雅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羽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