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2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勝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勝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莊勝傑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9月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655
5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14年11月30日,聲請
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方 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俐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