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鄒宏煜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
束(114年執聲付字第2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鄒宏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鄒宏煜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本院處
有期徒刑2年及有期徒刑6月,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於民國114年9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
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
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於法有據,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曹錫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顏督訓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