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3249號
TCDM,114,聲,3249,2025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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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2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江宜芳


受 刑 人 尤羿智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
沒入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2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宜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再沒
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
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江宜芳因受刑人尤羿智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0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
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
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
指定保證金20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
放,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可稽。
嗣受刑人經檢察官合法傳喚未到案執行,且經拘提無著,而
受刑人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有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送達證書、檢察官拘
票、拘提報告書、受刑人戶役政資料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
料、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附卷可憑,經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
人到案未果,有臺中地檢署送達證書、具保人戶役政資料網
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佐,足
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經
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忠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政佑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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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