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24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受刑人 謝佶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
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2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佶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下稱受刑人)謝佶良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
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
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
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
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即受刑人自
己繳納現金後,業將其釋放,嗣受刑人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未
遵期到案執行,且拘提無著,亦查無受刑人在監執行或羈押
中等情,有被告自行繳納保證金證明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收款收據、法院前案紀錄表、
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在監在押記錄表、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通知、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送達證書各
1份在卷可稽,足認該受刑人業已逃匿,聲請人聲請裁定沒
入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3萬元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
書記官 謝其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