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224號
聲明異議人 林麗玉
受 刑 人 蔡婷羽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對於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命令(114年度執聲他字
第1305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刑事執行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定有明文。是以,聲明異議人僅以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
配偶有權利資格提出。
三、經查:
(一)本件「刑事執行聲明異議狀」雖記載聲明人即受刑人蔡婷羽
,狀尾並以電腦打字繕打「具狀人:蔡婷羽」等字樣,然並
未經受刑人本人簽名、蓋章,僅有林麗玉簽名,並註記為(
母);再參酌受刑人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開
聲明異議狀亦未有監所主管長官收狀代轉之章戳,足認本件
聲明異議係由林麗玉以自己名義提出,核先敘明。
(二)聲明異議人林麗玉係受刑人之母,有受刑人及其母林麗玉之
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全戶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而受刑人為
成年人,卷內亦無積極證據證明受刑人有受監護宣告或輔助
宣告之情形,從而,聲明異議人既非受刑人之法定代理人或
配偶,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明異議之程序不合法,且無從
補正,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依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采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附件:刑事執行聲明異議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