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07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柏偉
具 保 人 楊佳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4年度執
聲沒字第2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佳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受刑人廖柏偉犯詐欺案件,經
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
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依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經聲請人分別於民國114年6月17日、同年月13
日,依受刑人之住所地、居所地傳喚到案執行,居所地由本
人依法收受送達,惟未到案執行;聲請人並依具保人戶籍所
在地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亦因未獲會
晤具保人而將文書寄存送達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
派出所而依法送達,詎受刑人仍未到案執行;嗣經聲請人囑
託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代為執行拘提,
復經該署核發拘票,均拘提無著等情,均有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送達證書、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等件在卷可
憑,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
法有據,應予准許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