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9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竑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字第11989號、114年度執聲字第2596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江竑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
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
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
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
法第50條亦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
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
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罰
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江竑佑因犯侵占及背信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宣告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法院
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
示之罪,本院為各該罪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而其中受
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
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2、3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且得易服社會
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
,然查受刑人已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民國114年8月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
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
屬正當,應予准許。
㈡、按法院對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之聲請,
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
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
;惟受刑人於前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
應執行刑調查表」中已就「三、如對於上述所示罪刑請求定
刑,日後由法院定應執行刑時,有無意見進行陳述(例如:
定刑範圍、希望法院如何定刑之具體理由)?」勾選「無意
見」;且本件因得裁量之刑度有限,即所得量處之執行刑為
有期徒刑8月至1年4月間,對於受刑人之權益影響並非重大
,故顯無必要再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爰審酌受刑人
所犯之罪名、情節及犯罪時間,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
不法與罪責程度、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彼此之關聯性、數罪對
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
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並衡以各罪之原定刑
期、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各節,爰定其應
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宣告刑雖屬 得易科罰金之刑,然因與如附表編號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 刑併合處罰,依前開說明,無庸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崧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英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附表:受刑人江竑佑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侵占 侵占 背信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2次)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2年10月11日至113年5月4日 112年10月1日至113年5月6日、 113年4月27日至113年5月2日 113年4月26日、113年5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調偵字第31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調偵字第31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調偵字第31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4年度易字第1451號 114年度易字第1451號 114年度易字第1451號 判決日期 114年6月25日 114年6月25日 114年6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4年度易字第1451號 114年度易字第1451號 114年度易字第145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7月24日 114年7月24日日 114年7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1988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1989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1989號 編號2、3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