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8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柯晉凱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482號、114年度執字第11259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柯晉凱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晉凱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
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
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
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
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
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
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
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參照。又數罪併罰
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
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
,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144號解釋可資參照。另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
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
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
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
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
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
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
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
(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
決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犯妨害自由、偽證、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該等案件判決書及法
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
,屬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所示之
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
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就
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提出
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
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自
得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而不受同條第1項但書之限制,即
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
示受刑人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
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衡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刑
度之外部限制,及附表編號1至2所示部分曾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9月確定等情,兼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
型,及其犯罪態樣、手段與所侵害法益,犯罪時間分別在民
國110年、111年、112年間,以判斷受刑人所受責任非難重
複之程度;又考量受刑人函覆本院其對定應執行刑無意見等
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之規定),有本院函文、
陳述意見表在卷可參;再斟酌受刑人之年齡、犯數罪所反應
人格特性,暨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而為整
體評價後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另受刑人所犯附表編 號1所示之罪,雖經執行完畢,惟因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 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 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 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 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 (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88號、88年度台抗字第325號裁 定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3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 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明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妨害自由 偽證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7月 犯罪日期 111年1月25日 112年11月28日 110年8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 111年度偵字第2816號等 彰化地檢 113年度偵字第6823號 臺中地檢 111年度偵字第1188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246號 113年度簡字第1483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768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19日 113年8月26日 114年4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246號 113年度簡字第1483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768號 確定日期 113年1月24日 113年9月25日 114年7月10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均是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均否 備註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96號(已執畢)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784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1259號 編號1至2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