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2755號
TCDM,114,聲,2755,2025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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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7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文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3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文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貳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文章犯數罪,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
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
處罰之」;刑法第53條規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
,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1條第
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
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
2、6所示有期徒刑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1
、3至5所示有期徒刑部分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固屬刑法第
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併合處罰之例外情形,惟聲請人係因受
刑人之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
可參,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茲聲請人聲請
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受刑人並表示:
無意見等語。爰基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參酌受刑人所犯如
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暨考量各
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情,依限制加
重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鄭百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秀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2年2月28日 112年3月9日 112年3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719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719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04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517號 112年度易字第517號 112年度苗簡字第1272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3日 112年10月3日 112年11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517號 112年度易字第517號 112年度苗簡字第1272號 確定日期 112年11月6日 112年11月6日 112年12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 備註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330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331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18號 (編號1至5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7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12年3月7日 112年3月21日 112年4月4日 112年4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695號等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695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6869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722號 112年度易字第722號 112年度易字第3538號等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10日 112年12月10日 114年3月1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722號 112年度易字第722號 112年度易字第3538號等 確定日期 113年1月16日 113年1月16日 114年4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432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43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0904號 (編號1至5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7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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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