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7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崇瑋
具 保 人 胡欣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之詐欺等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
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2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欣怡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胡欣怡因受刑人鄭崇瑋犯詐欺等案件
,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出具
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
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
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
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5萬元,並
由具保人繳納上開金額之保證金後具保在案,此有刑事被告
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各1紙附卷可稽。嗣受刑人所
犯前揭案件嗣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並移付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執行,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經聲請人傳喚受
刑人應於民國114年6月30日到案執行,受刑人無正當理由不
到案執行,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督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
行,復經聲請人依法拘提受刑人無著,亦查無受刑人在監執
行或羈押中等情,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及通知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
分局函及所附偵查佐報告書、個別查詢報表、受刑人、具保
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在監在押記錄表
、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法院在監在押簡列
表、受刑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佐,且受刑人另案
業經發布通緝,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足認受刑人已
逃匿。從而,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保
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張意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晏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