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7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泰佑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375號、114年度執緝字第1561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
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同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
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執行刑之
酌定,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所定之方法或範圍為之,亦
需符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所規定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並恪遵公平、比例原則及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即不得逾越
法律之外部性界限與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
第1751號裁定意旨參照)。末按,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
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
裁定無涉(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839號裁定意旨參照)
。
三、經查:
㈠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
在案,有各該案件裁判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
指揮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
號6、7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至5所示為得
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
處罰,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定應執行刑,
有經受刑人簽名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
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下稱臺中地檢署調查表
)附卷可按,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與前揭法條規定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中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罪,
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90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
月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定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
限及外部界限之拘束。本件受刑人對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
行刑之意見,其於上開臺中地檢署調查表中表示無意見,復
經本院函詢給予陳述意見機會,其具狀表示請合併定較輕之
刑度等語,有上開調查表、受刑人之陳述意見表在卷可參。
審酌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6所示之罪,犯罪時間介於民國109
年7月11日至111年8月23日間。其中如附表所示編號1、3、6
所示之罪分別係犯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在場助勢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
實施強暴罪(下稱妨害秩序類犯罪);附表編號2、5所示之
罪則分別係犯私行拘禁、強制罪(下稱妨害自由類犯罪),
上開妨害秩序類犯罪、妨害自由類犯罪,各該類別中各罪間
之犯罪態樣、手段、情節相似,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
而上開妨害秩序類犯罪、妨害自由類犯罪,與附表編號4所
示之偽造文書罪、編號7所示之詐欺取財罪,犯罪手法、所
侵害法益並不具高度重複性,參酌其行為態樣及受刑人所展
現之人格特質、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情,並衡酌
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
刑人之目的,在未逾越內、外部界限之限度內,定其應執行
之刑如主文所示。
㈢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然 已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6、7所示之罪併合處 罰,故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固已執行完 畢,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 編號4至7所示之罪,符合數罪併罰規定,仍應合併定其應執 行之刑,均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皇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江倢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附表
受刑人甲○○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妨害秩序 妨害自由 妨害秩序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9/07/11 109/07/11 109/11/27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6172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6172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08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2179 110年度訴字第2179 111年度訴字第510號 判決日期 111/11/01 111/11/01 112/02/07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2179 110年度訴字第2179 111年度訴字第51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12/13 111/12/13 112/03/0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是 均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69號(已執畢。編號1至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69號(已執畢。編號1至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214號(已執畢。編號1至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編號 4 5 6 罪名 偽造文書 妨害自由 妨害秩序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0/08/21~110/09/25 110/08/29 110/07/27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4364、17703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90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347號、112年度偵字第5588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381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0年度少連偵字第381號」,應予更正)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370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123號、112年訴字第607號 112年度原訴字第46號 判決日期 113/07/10 113/09/19 113/09/13 確定 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370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123號、112年訴字第607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29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08/19 113/10/28 114/05/1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是 均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646號(編號1至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312號(編號1至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8049號
編號 7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11/08/21〜111/08/23(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1/08/22〜111/08/23」,應予更正)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170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385號 判決日期 114/05/09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38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4/06/2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0179號(114年度執緝字第156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