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2655號
TCDM,114,聲,2655,2025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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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6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計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2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計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計志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內容,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
裁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
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六、宣告多數拘
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
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
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再按法律
上賦予法院或法官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得恣意任為或毫無
限制,而須在法規或法律原則之規範界限內,衡酌個案之具
體情況,為公平、合理、適當之裁決。是於裁量時,自須受
法律規範之目的、精神、理念及法律秩序所指導。又刑法第
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屬強制規定
,目的在使被告(或受刑人)得依同法第51條各款規定,享有
併合處罰、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符
合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之裁判,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者,最後事實審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該法院裁定之,乃
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而為聲請,法院於定應執行之刑時,自
不得諭知較重於原裁判合併刑期之總和,否則即有違數罪併
罰禁止不利於被告(或受刑人)之恤刑立法目的,最高法院亦
著有98年台抗字第697號裁判意旨足資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業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2
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1份附於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114年度執聲字第228
4號執行卷宗(下稱執行卷)可稽,且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附
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16頁)。再按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9日以114年度簡字第104
0號判決判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
1日,並於114年7月14日確定;附表編號2所示案件,經本院
於114年5月29日以114年度簡字第1040號判決判處拘役15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並於114年7月14
日確定,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9-16
頁),亦有上開刑事裁判書1份附於執行卷可稽。是聲請人認
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
請定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為
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本件係向本院聲請與首揭
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院前曾發函通知受刑人得對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表示意見,然未見回覆等情,此有本院刑事庭114年8月8日
中院漢刑禮114年度聲字第2655號函(稿)1紙、本院送達證書
2紙、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紙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17、19-21、23、25頁),並綜合斟酌受刑人犯
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為竊盜、
毀棄損壞等犯罪、彼此之關聯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
應、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
矯正之必要性等節,並衡以各罪之原定刑期、定應執行刑之
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各節,進而為整體非難之評價,爰
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玟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竊盜 毀棄損壞 宣  告  刑 拘役20日 拘役15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8月1日 112年1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2623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2623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簡字第1040號 114年度簡字第1040號 判決日期 114年5月29日 114年5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簡字第1040號 114年度簡字第1040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4年7月14日 114年7月14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114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11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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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