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2597號
TCDM,114,聲,2597,2025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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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59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琰書

籍設臺中市○○區○○路0段00號(臺中○ ○○○○○○○○)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254號、114年度執字第10758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琰書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琰書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
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
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
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
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
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
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
分別定有明文。另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
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
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
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
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
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
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
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
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衡酌受
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刑度之外部限制,兼衡受刑人所犯如
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之犯罪類型,其犯罪態樣、手段及所侵害法益,犯罪時間分
別在民國111、113年間,以判斷受刑人所受責任非難重複之
程度;又考量受刑人迄今未依期函覆本院關於定應執行刑之
意見等情,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
單等在卷可參;再斟酌受刑人之年齡、犯數罪所反應人格特
性,暨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而為整體評價
後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至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宣告刑之併科罰金部分 ,因並無宣告多數罰金刑之情形,不在本件定執行刑之列, 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明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附表】
編    號 1 2 罪名   廢棄物清理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併科 罰金新臺幣3萬元。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1年9月19日   111年10月16日  113年11月17日至  113年11月19日查獲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 111年度偵字第8599號    臺中地檢 113度偵字第6040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南投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埔簡字第222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943號 判決 日期   113年12月24日   114年5月2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南投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埔簡字第222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94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年3月11日   114年7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是 備註    南投地檢 114年度執字第637號    臺中地檢 114年度執字第107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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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