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36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董文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048號、113年度執字第8216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董文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董文志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5款之規定,定應執
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併請
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
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
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刑
法第41條第1項之規定;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
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
該法院裁定之;又法院對於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除顯無必要
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
意見之機會,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及刑
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
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
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
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
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
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
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台
非字第473號判例、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如附表所示
之各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其中如附
表編號6、7、8、10、12及13所示之各罪,業分別經判處應
執行有期徒刑5月、7月、1年10月、1年6月、5月確定等情,
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可資憑考。本院為
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如附表所示之罪乃於裁判
確定前犯數罪,本件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
之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是依前揭說明,本院定應執行
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
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
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與其餘各罪之總和。又本院函送本
件檢察官聲請書繕本及陳述意見表,告以受刑人得於收受函
文後具狀陳述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語,有本院民國11
4年7月14日中院漢刑祥114聲字第2360號函、法務部○○○○○○○
簡復表、送達證書、陳述意見表在卷可參,爰審酌受刑人所
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為民國110年5月16日至111年4
月14日間,犯罪時間具密接性,且除附表所示編號1所犯為
恐嚇取財未遂罪、編號13所犯為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
以外,其餘犯罪態樣均為竊盜罪,所犯均為侵害個人財產法
益,並非侵害不可替代或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責任非難
重複程度較高,並斟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生之損
害、危害之程度、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依比例
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於上開確定裁判所定
應執行刑之範圍內,裁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附表:受刑人董文志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恐嚇取財未遂罪 竊盜罪 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0年5月16日 110年10月20日 110年6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6524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4786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364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101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745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249號 判決日期 111/3/7 111/4/22 111/5/11 確定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101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745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24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4/19 111/6/9 111/6/2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緝字第33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緝字第34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388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共2罪) 犯罪日期 111年4月4日 110年11月28日 110年12月16日、 111年4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4280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693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8972、19112號(聲請書誤載為「111年度偵緝字第18972、1911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士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1501號 111年度士簡字第305號 111年度簡字第1858號 判決日期 111/7/27 111/7/29 111/8/19 確定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士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1501號 111年度士簡字第305號 111年度簡字第185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9/7 111/9/16 111/9/2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緝字第32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250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緝字第31號(編號6已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共2罪) 有期徒刑3月(共2罪)、 有期徒刑4月(共6罪)、 有期徒刑5月(共2罪)、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0年11月12日、 111年1月4日 110年10月10日、 110年11月8日、 110年12月15日、 111年3月2日、 111年3月3日、 111年3月5日、 111年3月16日、 111年3月20日、 111年4月6日、 111年4月9日 110年12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3432、3433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241、1242、1243、1244、1245、1246、1247、1248、1249、1250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25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3394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653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688號 判決日期 111/9/1 111/9/22 111/10/13 確定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3394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653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68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10/19 111/11/7 111/11/2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387號(編號7已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251號(編號8已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252號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共6罪)、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0年6月28日、 110年7月5日、 110年11月16日、 110年11月23日、 110年11月26日、 110年11月26日、 110年12月1日、 110年12月20日 111年3月16日 110年12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1844、36849、37192號、111年度偵字第441、443、2381、2852、5948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4837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261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1937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4152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368號 判決日期 111/10/20 111/11/28 112/6/9 確定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1937號 111年度簡字第4152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36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12/2 112/1/12 112/8/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3號(編號10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559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1869號(編號12、13已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編 號 13 14 (以下空白) 罪 名 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 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0年12月12日 111年3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2617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625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368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480號 判決日期 112/6/9 113/3/25 確定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3 68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48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8/8 113/4/2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1869號(編號12、13已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21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