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2046號
TCDM,114,聲,2046,2025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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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0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如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7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如婷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
刑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如婷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
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
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
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
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
。又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
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
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分
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
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
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
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
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
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
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而法院於裁量另定應執行之
刑時,祇須在不逸脫上開範圍內為衡酌,而無全然喪失權衡
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情
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裁量權之內
部性界限(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先後經判處各如附表
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法院前
案紀錄表存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
處之刑為得易科罰金之刑,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為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其餘則均為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
勞動之刑,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列併合處罰之
例外情形。惟受刑人已就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請求檢
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一節,有受刑人於民國114年6月6
日簽名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
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查,合於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於法相符,應予准
許。又揆諸前開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
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
,爰在此量刑內部界限之範圍中,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罪
質、所犯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節,以及本院函詢受
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後,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情,
依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
加以衡量,而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四、至如附表編號3所示案件所科宣告刑中併科罰金部分,因無 新增其他宣告多數罰金刑之情形,不發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 ,應依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聲字第1443號裁定所 定刑度併予執行,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嘉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筱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附表:受刑人陳如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侵占 詐欺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3罪) 犯 罪 日 期 110年12月底至111年1月初某日 110年11月8日 110年12月28日至 111年5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續字第194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9633、49344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9633、4934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109號 112年度簡字第1126號 112年度簡字第1126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4月23日 113年4月10日 113年4月1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109號 112年度簡字第1126號 112年度簡字第112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4月23日 113年5月21日 113年5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是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979號 編號1至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應執行罰金新臺幣1萬元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488號 編號1至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應執行罰金新臺幣1萬元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487號 編號1至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應執行罰金新臺幣1萬元

編      號 4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5月20日至111年5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97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4560號 判 決 日 期 114年3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456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4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81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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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