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495號
原 告 何厚學
訴訟代理人 蘇士恒律師
複 代理人 莊容安律師(解除委任)
原 告 孟婉琦
(原告共同送達代收人 胡辰憶 住○○市○區○○○道○段000號00樓)
被 告 朱得誠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簡字第178
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
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王歆惠
法 官 蔡有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任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