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240號
原 告 黃凱祺
被 告 葉玿瑋
洪汝意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簡字第221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
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齡
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呂超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千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