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64號
原 告 顏祖旭
被 告 許智評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4年度簡字第63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
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
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紹輔
法 官 黃麗竹
法 官 陳惠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古紘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