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3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秝豐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5月
14日114年度中簡字第999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案號:114年度偵字第17983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
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本案雖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
調查之事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昇蓉 法 官 魏威至 法 官 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其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