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63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誠佑
選任辯護人 王仁祺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
8655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
號:114年度易字第2592號),爰不經通常訴訟程序,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魏誠佑犯強制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
後壹年內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
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小時之義務勞
務,並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參場次。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本院電話紀錄表、
刑事準備狀」外,其餘均引用起訴書所載(附件)。
二、核被告魏誠佑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被告
2次自告訴人潘盈聿手中抽取卡片以妨害其行使打卡下班權
利之行為,係出於同一犯意,時間、地點具有密接性,各行
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
難以強行分開,應將被告所為之數舉動,合為包括之一行為
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應論以包括之一罪。
三、爰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和平之方式溝通,率為本案犯行,實
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此外,被告
表示有調解意願,然本院電詢告訴人有無調解意願,其陳稱
:因被告態度不佳,所以沒有調解意願等節,此有本院電話
紀錄表在卷可查,致被告未能與告訴人成立調解。兼衡被告
犯本案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暨其教育程度、職業、
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 案紀錄表在卷足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然於犯罪後已 坦認犯行。又如上述,被告表示有調解意願,然本院電詢告 訴人有無調解意願,其陳稱:因被告態度不佳,所以沒有調 解意願等節,此有本院電話紀錄表在卷可查,致被告未能與 告訴人成立調解。是以,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之宣告後
,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復考量被告本案犯罪情節尚非極 為嚴重,本院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 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諭知被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惟為使被告對自身行為有所警惕,以重建其正確法治觀念 ,併諭知被告應按主文所示方式,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 、第8款之規定,於本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執行檢察官指定 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 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0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 育課程3場次。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於 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俾能由觀護人予以適當督促,以防 其再犯,並用以自新。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鄒千芝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孝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姿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28655號 被 告 魏誠佑 男 1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道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魏誠佑與潘盈聿均為臺中市○○區○○路000號三媽臭臭鍋之同 事。於民國114年4月20日20時許下班時分,應由魏誠佑輪值 收店,魏誠佑欲將收店之工作推由潘盈聿,見潘盈聿手拿卡 片欲打卡下班時,竟基於強制之犯意,2次自潘盈聿手中抽 取卡片以此方式妨害潘盈聿打卡下班。
二、案經潘盈聿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魏誠佑對於前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 訴人潘盈聿證述相符,復有監視器光碟及翻拍照片等在卷可 參,是以被告之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檢察官 鄒千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宋祖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