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1593號
TCDM,114,簡,1593,2025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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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簡字第159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峻榕 (已歿)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440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一四年八月四日所為一一四年度易字第二二七七號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經檢察官依通
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前經本院
於民國114年8月4日以114年度易字第2277號裁定改依簡易判
決處刑,茲因被告業於114年8月12日死亡,本院認本件不得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碩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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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