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毒聲字第46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宇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
勒戒(114年度聲觀字第383號、114年度毒偵字第 2304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
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
國114年4月4日3時17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其
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之住處,食用含第二級毒品大
麻成分之糖果1次。嗣因其另涉毒品案件通緝中,於114年4
月4日3時10分許,為警在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前為警
查獲,經警徵得其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現大
麻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經審酌被告因有前案在監執行,認
被告不符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施用毒品案件多元處遇選案
標準規定,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聲請
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等語。
二、按「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
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於聲請意旨所指之時間、地點及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
大麻之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且其經警徵得
其同意,於114年4月4日3時17分許為警採尿送驗,檢驗結果
呈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後之代謝物大麻陽性反應等情,有自
願受採尿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委託鑑驗尿液
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檢體編號:F00000000號)、欣生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
00000000號)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以
採信。被告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行,應堪認定。
(二)被告前未曾因施用毒品案件,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
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0條第1項規定,應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從而,
聲請人所為聲請,依法核屬有據;又聲請人審酌被告另涉犯
毒品在監執行中,故不適宜為緩起訴處分等語,亦核與法院
前案紀錄表之前案紀錄相符,足認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並無
裁量怠惰或裁量濫用之不當情事,聲請人所為之本件聲請,
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何紹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秀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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