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智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連成閔
選任辯護人 羅國斌律師
被 告 陳定豪
選任辯護人 易帥君律師
韓國銓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09
47號、114年度偵字第18504號、114年度偵字第20123號、114年
度偵字第21669號),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
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裁判法院記載,應更正為「刑事第一庭」。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
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裁判法官所屬庭別有如主文所示 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 ,自應為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王曼寧 法 官 邵廷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愷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