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4年度,3239號
TCDM,114,易,3239,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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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323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峻榕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48311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
程序審理(原案號:113年度中簡字第2691號),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峻榕因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
自小客車,於民國112年因涉犯公共危險罪,經監理機關吊
扣牌照而無法使用,被告竟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
分別於113年4月中旬及6月下旬,透過網路向年籍不詳之人
購買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及BEN-1011號各2面,並將
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懸掛在前開自小客車用以行
使,足生損害公路監理單位對於車輛牌照管理之正確性,因
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嫌。
二、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本院審
理中之114年8月12日死亡,有被告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
個人資本資料在卷可稽,揆之上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
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鄒千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林皇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江倢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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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