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321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峻榕 (已歿)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440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不受理判決,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
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丙○○於民國114年8月12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
-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憑,是依前揭規定,本案爰不經言詞
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俊毅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廖碩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24408號
被 告 丙○○ 男 3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里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中
交簡字第19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13年1
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14年2月22日
9時58分許,在臺中市大肚區沙田路2段310巷旁新建工地施
工時,因將丁○○(102年次)對其詢問「叔叔你貼磁磚,怎
麼没有把泥巴挖出來?」內容誤聽成「怎麼没有把你爸挖出
來?」而暴怒,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徒手掌摑丁○○
臉部數下,致丁○○因而受有臉部鈍傷、頭暈及目眩等傷害。
二、案經丁○○及其母親乙○○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丙○○於警詢時之自白 被告坦承於上開時、地毆打告訴人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丁○○及其母親乙○○於本署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證人阮亮豪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4 證人陳孟輝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5 秀傳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及受傷照片 告訴人丁○○受有上開傷害之事實。
二、又被告為成年人,告訴人丁○○係000年0月生,告訴人丁○○於
案發時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條所定之未滿12
歲之兒童。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
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兒
童犯傷害罪,請依法加重其刑。另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
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存卷可稽,其
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
罪,該當刑法第47條第l項之累犯。被告所犯前案之犯罪類
型、罪質、手段與法益侵害結果雖與本案犯行不同,然二者
均屬故意犯罪,彰顯其法遵循意識不足,本案甚且具體侵害
他人法益,佐以本案犯罪情節、被告之個人情狀,依累犯規
定加重其刑,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
可能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疑慮,故請依刑法
第47條第l項規定,遽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檢 察 官 李俊毅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黃會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