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277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勝紘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
06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鄭勝紘基於侵入住居之犯意,於民國11
4年1月16日10時許,趁告訴人謝濠璟所管領、址設臺中市○
區○○路0段000○00號分租套房大門未確實上鎖之機會,未經
告訴人同意,無故侵入該房屋大門,並在該房屋內大門及各
分租套房門口張貼開鎖廣告後離去。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
6條第1項無故侵入住居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
告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住居罪嫌,惟該罪依同法
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本
案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稽,
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亞霓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曼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南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