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211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FERREIRA DASILVA NETOGILDASIO(蔣奇良)
選任辯護人 劉慧如律師
周仲鼎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849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FERREIRA DASILVA NETOGILDASIO(中
文名:蔣奇良,巴西籍)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13時52分許
,在其位於臺中市○區○○○巷00號住處1樓管理室前,因不滿
告訴人林雋澄與管理員爭吵而與告訴人起爭執,竟基於傷害
他人身體之犯意,徒手推擠告訴人至牆壁,並揮拳毆打告訴
人,復以手臂勒住告訴人脖子拖行,致告訴人受有顏面部撕
裂傷(1公分)、顏面部擦挫傷、鼻骨骨折、腦震盪、頸部
疼痛、胸壁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
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 條第1 項及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
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
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有撤回
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
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錦龍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昭德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巫惠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