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205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
第18194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甲○○於本院審
理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本案被告已認罪,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合意,
其合意內容如主文所示。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 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 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
三、應適用之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第455條之4第2項、第4 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 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 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 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外,不得上 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 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本案經檢察官温雅惠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昭德、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張雅涵 法 官 薛雅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葉卉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18194號 被 告 甲○○ 女 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與乙○○為姊妹,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 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甲○○前因對乙○○為家庭暴力行為,於 民國113年5月31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家護字第6 25號核發通常民事保護令、於113年10月18日以113年度家護 聲字第99號裁定(下合稱本案保護令),禁止甲○○對於乙○○ 實施家庭暴力及騷擾行為,且應於113年6月30日17時遷出乙 ○○之住處(下稱本案住處,地址詳卷),並應遠離本案住處 之1樓至少50公尺,本案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詎甲○○於 113年10月20日20時45分許收受本案保護令,並經警員告知 本案保護令裁定事項,已知悉本案保護令之內容後,竟仍基 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113年10月20日9時8分許,前往本 案住處,並坐在本案住處內樓梯間,而未遠離本案住處至少 50公尺,以此方式違反本案保護令。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甲○○固坦承有於上開時間進入本案住處,惟矢口否 認有何違反保護令罪嫌,辯稱:乙○○當時沒有居住在本案住 處,我是要找我弟弟孫于翔問他為何要作證才去本案住處, 不是要找乙○○等語。經查,被告知悉本案保護令,並於上開 時間本案住處等情,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 即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 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家庭暴力通報表、本案保護令裁定 各1分附卷可佐,是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被告於113年10
月20日20時45分許,既已知悉本案保護令命其遷出本案住處 後應遠離至少100公尺之內容,則其於上開時間進入本案住處 ,自該當違反保護令之主、客觀構成要件,無論被害人有無實 際居住於該處,對此均無影響,是被告所涉違反保護令罪嫌 ,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4款之違反保護 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8 日 檢 察 官 温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