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14年度,10號
TCDM,114,審簡,10,2025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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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簡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曹展源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
字第31927號),因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4年度審訴字第14
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曹展源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
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
件】所示)。
二、論罪科刑:
(一)論罪:
   核被告曹展源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
罪。
(二)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被告轉讓大麻之犯行,雖因法條競合而擇較重之轉讓禁藥
罪處斷,然依最高法院統一之見解(最高法院109年度台
上字第4243號判決要旨參照),仍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7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查被告已於偵查中自白犯行(見
毒偵卷第179頁),且本案經起訴後,乃由本院逕行改以
簡易判決處刑,被告並無審判中自白之機會,故適用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時,解釋上不以被告於審判中
自白為必要。是本案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
規定減輕其刑。
(三)量刑:
   爰審酌被告漠視國家對於禁藥之管制法令,任意轉讓大麻
花2包、大麻1包予其胞妹曹郁婕施用,對國民健康造成危
害,所為應值非難;兼衡被告先前已有前案紀錄,有法院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不佳;惟念及被告轉讓之禁藥
僅含大麻花2包、大麻1包,數量非鉅;又被告犯後坦承犯
行(見毒偵卷第179頁),尚知悔悟;暨本案犯罪動機、
目的、犯罪所生實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黃秋婷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盈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芳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31927號  被   告 曹展源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12樓            之9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曹展源明知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 且屬藥事法所稱之禁藥,依法不得轉讓,竟基於轉讓禁藥之 犯意,於民國113年2月下旬某日,在其位於臺中市○○區○○○ 街000號9樓之1前租屋處,無償轉讓數量不詳之大麻花2包、 大麻1包(無證據證明轉讓之數量達淨重10公克以上)予其 胞妹曹郁婕(所涉持有及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由本署另案 偵辦中)施用。嗣於113年9月10日7時32分許,經警持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曹郁婕位在臺中市○區○○街0 00號5樓之12居處執行搜索,扣得曹郁婕持有之第二級毒品 大麻1包(此為扣案容器內之物)、第二級毒品大麻花2包( 以上共3包,驗餘淨重7.21公克)、第二級毒品大麻捲菸1支 (重0.20公克)及研磨器、容器各1個,始知上情。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編號 證    據    待  證  事  實         一 被告曹展源於偵訊之供述 被告轉讓第二級毒品大麻予證人曹郁婕。 二 證人曹郁婕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 全部犯罪事實 三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及現場相片 (毒偵字第3460號第103-133頁、核交卷) 警方於113年9月10日7時32分許,在證人曹郁婕位在臺中市○區○○街000號5樓之12居處執行搜索,扣得下列之物: 1.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此為扣案容器內之物) 2.第二級毒品大麻花2包 (以上共3包,經檢驗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  分,驗餘淨重7.21公克) 3.第二級毒品大麻捲菸1支(重0.20公克) 4.研磨器1個 5.容器1個 四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12月17日調科壹字第11323931240號鑑定書 (毒偵字第3460號第159頁、核交卷) 1.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此為扣案容器內之物) 2.第二級毒品大麻花2包 (以上共3包,經檢驗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  分,驗餘淨重7.21公克) 3.第二級毒品大麻捲菸1支(重0.20公克) 二、核被告所為,係同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及藥



事法第83條第1項,因藥事法之規定刑責為重,基於後法優 於前法,重法優於輕法之原則,請依藥事法規定論處其刑。 扣案之毒品,由曹郁婕案件處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檢 察 官 黃秋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 記 官 王冠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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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