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易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敏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7122
號、第37153號、第37626號、第38084號、第38088號、第38089
號、第38091號、第38094號、第38922號、第38923號、第39198
號、第39199號、第39200號、第39201號、第39202號、第3961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敏龍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附表】編號1、2、4、5、6、7、9、10、11、12、13、14、15、16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3、8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犯罪事實
一、曾敏龍於下列時、地,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4年6月14日 下午4時40分許,在臺中市東區復興路4段250巷內,徒手竊 取曹期鈞放置在機車腳踏板上之安全帽1頂(價值新臺幣〈下 同〉4,500元,裝有藍芽耳機),得手後徒步離開,之後將上 開安全帽以280元之代價,變賣予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得款 供己花用。
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4年6月29日 晚間9時29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巷0○0○0號前,徒手竊 取林紆君放置在機車座墊上之安全帽1頂(價值9,000元), 得手後徒步離開,之後將上開安全帽以200元之代價,變賣 予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得款供己花用。
㈢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毀損他人物品、攜帶兇器竊盜 之犯意,於114年6月22日晚間11時30分許至翌日凌晨4時6分 許止,進入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旁工地之倉庫內,持 客觀上有殺傷力之剪刀1把,以剪刀剪斷電纜線之方式,竊 取電纜線20公尺,並徒手竊取電動鑿1支、電鋸1支、白鐵管 接30顆、手推車1部(價值共計2萬1800元),得手後以上開 手推車載離現場,爾後將竊得之電纜線隨意丟棄,並將電動 鑿、電鋸及白鐵管接以250元之代價,變賣予姓名年籍不詳 之人,得款供己花用。
㈣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4年6月16日 凌晨12時30分許,在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巷00號前,徒 手竊取江欣玗放置在機車後置物架上之安全帽1頂(價值5,0 00元),得手後徒步離開。
㈤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4年6月28日 晚間8時28分許,在臺中市東區南京六街靠南京路口停車格 前,徒手竊取吳驛漢放置在機車腳踏墊上之安全帽1頂(價 值5,700元),得手後徒步離開,爾後將上開安全帽以300元 之代價,變賣予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得款供己花用。 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4年6月23日 下午3時2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對面土地公廟內,徒 手竊取花瓶4個、杯子3個(價值共計720元),得手後徒步 離去,爾後將竊得之杯子3個隨意丟棄。
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4年6月28日 凌晨5時1分許,在臺中市東區復興東路與進德路交岔路口前 ,發現李佳騰停放在該處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門 未鎖,遂開啟車門而徒手竊取李佳騰放置在車內之行車紀錄 器1台(價值2,000元)、雨傘1把(價值300元)、輪椅1台 (價值6,000元),得手後徒步離開。
㈧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攜帶兇器竊盜之犯意,於114年 6月24日下午1時26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前,手持客 觀上有殺傷力之螺絲起子1把,以該螺絲起子卸除之方式, 竊取黃震睿所有之水龍頭1個(價值250元),得手後徒步離 開。
㈨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4年6月20日 晚間10時27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號前,見賴奕丞之車 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停在該處且鑰匙未拔,遂轉動鑰匙 發動該車,因而竊取得手,並駕駛逃離現場,供己代步之用 。
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4年6月28日 晚間9時7分許,在臺中市東區自由一街與自由二街交岔路口 前,徒手竊取邱善宥放置在機車座墊上之安全帽1頂(價值2 ,600元),得手後徒步離開,之後將上開安全帽以150元之 代價,變賣予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得款供己花用。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4年7月13日 晚間8時12分許,在臺中市東區自由一街與自由二街人行道 前,徒手竊取何為翰放置在機車踏板上之安全帽1頂(價值6 ,000元),得手後徒步離開。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4年6月30日 晚間10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對面,徒手竊取林
思宇、陳浩銓各自放置於該機車手機支架上、右側照後鏡上 之安全帽各1頂(價值各5,200元,均裝有藍芽耳機),得手 後徒步離開,並將竊得之2頂安全帽均變賣予姓名年籍不詳 之人,得款共計500元,供己花用。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4年7月4日凌 晨2時2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前,見李振賢所有之 腳踏車1輛(價值1,500元)停在該處且未上鎖,徒手竊取之 ,得手後騎乘逃離現場,爾後將上開腳踏車以750元之代價 ,變賣予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得款供己花用。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4年7月5日凌 晨0時46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前,見鄭素華所有之 腳踏車1輛(價值1萬5000元)停在該處且未上鎖,徒手竊取 之,得手後騎乘逃離現場,爾後將上開腳踏車以500元之代 價,變賣予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得款供己花用。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4年6月30日 下午3時2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0號前,徒 手竊取林仁瀧所有之CD播放器1台、氣炸鍋1個(價值共計1, 500元),得手後徒步逃離現場,並於同日晚間6時10分許返 回上址,將上開CD播放器以200元之代價賣予林仁瀧(林仁 瀧當時尚不知情),嗣林仁瀧旋即發覺上開CD播放器係其失 竊之物品,遂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4年7月15日 凌晨1時6分許,在臺中市東區自由一街與自由二街交岔路口 前,徒手竊取黃建軒放置在機車座墊上之安全帽1頂(價值5 ,500元),得手後徒步離開,爾後將上開安全帽以150元之 代價,變賣予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得款供己花用。二、案經曹期鈞、林慳、吳驛漢、李佳騰、黃震睿、賴奕丞、邱 善宥、鄭素華、林仁瀧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林 紆君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曾敏龍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 本院卷第148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曹期鈞、林慳、吳驛 漢、李佳騰、黃震睿、賴奕丞、邱善宥、鄭素華、林仁瀧、 林紆君、證人即被害人林思宇、陳浩銓、江欣玗、張碧芝、 何為翰、李振賢、黃建軒於警詢時所述相符,並有【附件】 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 信。準此,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 科。
二、論罪科刑及沒收:
(一)論罪:
1、就犯罪事實欄一、㈠、㈡、㈣、㈤、㈥、㈦、㈨、㈩、、、、 、、部分,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 盜罪。
2、就犯罪事實欄一、㈢部分,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 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他 人物品罪。
3、就犯罪事實欄一、㈧部分,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 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二)罪數:
1、就犯罪事實欄一、㈢部分,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攜帶兇 器竊盜罪、毀損他人物品罪,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 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從一重之攜帶兇器竊 盜罪處斷。
2、就犯罪事實欄一、部分,被告以一行為同時竊取2人之財 產而觸犯2條竊盜罪,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 ,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從一重處斷。
3、被告所犯14次竊盜、2次攜帶兇器竊盜犯行,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1、被告前因多次竊盜案件,各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13 次)、4月(3次)、7月(3次)確定,並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3年6月確定,嗣於114年5月14日執行完畢(其後接續執行 罰金易服勞役,於114年5月24日縮刑期滿出監),有法院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 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16次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刑法 第47條第1項之累犯。
2、本院審酌被告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不知警惕,故 意再犯本案16次相同之犯行,足見上開有期徒刑執行之成 效不彰,被告對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本案16次犯行予 以加重最低本刑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事,爰參酌司法院釋 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均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四)量刑:
爰審酌被告本案各次竊盜或攜帶兇器竊盜犯行,均係因有 機可乘而心生歹念,無故竊取他人財物,此種投機心態殊 不可取;兼衡被告各次竊取之財物價額不同,量刑上應予 區分;並考量犯罪事實欄一、㈠、㈡、㈤、㈧、㈩、、、、 部分,被告尚未將所竊物品返還各被害人,或賠償各被 害人之損失;惟念及犯罪事實欄一、㈢、㈣、㈥、㈦、㈨、、
部分,被告所竊物品已由各被害人取回全部或一部;另 被告犯後坦承全部犯行,並未爭辯;暨被告自述之教育程 度、職業收入、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148頁)等一 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得易 科罰金者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衡酌各次犯行之 時間間隔、相似程度,就【附表】編號1、2、4、5、6、7 、9、10、11、12、13、14、15、16所處之刑定如主文所 示應執行之刑,復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就【附表 】編號3、8所處之刑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五)沒收:
1、就犯罪事實欄一、㈠、㈡、㈢、㈤、㈥、㈦、㈧、㈩、、、、 部分,被告竊取之財物,分別為被告各該竊盜犯行之犯罪 所得,尚未扣案,其中一部或全部尚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 人,該未發還之部分應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 宣告沒收,並均依同條第3項規定宣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就犯罪事實欄一、㈢、㈣、㈥、㈦、㈨、、部分,被告竊取 之財物,固分別為被告各該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然有一 部或全部均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有贓物領據、贓物認 領保管單附卷可稽(見第37626號偵卷第81頁、第38084號 偵卷第75頁、第38089號偵卷第75頁、第38091號偵卷第77 頁、第38922號偵卷第79頁、第39198號偵卷第87頁、第39 202號偵卷第89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該已 發還之部分均無從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詹益昌提起公訴,檢察官蔣忠義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盈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芳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主 文 1 如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 曾敏龍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安全帽壹頂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 曾敏龍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安全帽壹頂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 曾敏龍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電纜線貳拾公尺、電動鑿壹支、電鋸壹支、白鐵管接參拾顆,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如犯罪事實欄一、㈣所示 曾敏龍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如犯罪事實欄一、㈤所示 曾敏龍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安全帽壹頂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如犯罪事實欄一、㈥所示 曾敏龍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杯子參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如犯罪事實欄一、㈦所示 曾敏龍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行車紀錄器壹台、雨傘壹把,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如犯罪事實欄一、㈧所示 曾敏龍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水龍頭壹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如犯罪事實欄一、㈨所示 曾敏龍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如犯罪事實欄一、㈩所示 曾敏龍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安全帽壹頂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示 曾敏龍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示 曾敏龍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安全帽貳頂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示 曾敏龍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腳踏車壹輛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示 曾敏龍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腳踏車壹輛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示 曾敏龍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示 曾敏龍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安全帽壹頂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件】
【一、114年度偵字第37122號卷】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立德派出所114年6月30日員警職務報告(第37122號偵卷第57頁) 2、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000號偵卷第79—81頁) 3、告訴人曹期鈞指認其失竊安全帽放置機車位置照片(第37122號偵卷第77頁) 4、告訴人曹期鈞失竊安全帽之同型號商品照片(第37122號偵卷第77頁) 【二、114年度偵字第37153號卷】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繼中派出所114年7月1日員警職務報告(第37153號偵卷第57頁) 2、114年6月29日晚間9時29分許,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第37153號偵卷第77—79頁) 3、114年6月29日晚間9時30分許,臺中市○區○○路○○○路○○○○○○○○○○○00000號偵卷第79頁) 4、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現場照片(第37153號偵卷第75—77頁) 5、告訴人林紆君失竊安全帽之同型號商品照片(第37153號偵卷第73頁) 【三、114年度偵字第37626號卷】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立德派出所114年7月1日員警職務報告(第37626號偵卷第59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受執行人:被告;執行時間:114年6月29日晚間10時30分;執行處所: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0號;扣押物品:手推車1部】(第37626號偵卷第73—79頁) 3、扣案手推車1部照片(第37626號偵卷第94頁) 4、贓物領據《具領人:林慳、品名:手推車1部》(第37626號偵卷第81頁) 5、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第37626號偵卷第86—92頁) ⑴114年6月22日晚間11時30分許、114年6月23日清晨4時6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巷○○地○00號倉庫)監視器影像畫面截圖(第37626號偵卷第86—87頁) ⑵臺中市○區○○路0段00巷○○○路○○道路○○○○○○○○○○○00000號偵卷第87—89頁) ⑶臺中市○區○○路○○○路○○○○○○○○○○○○00000號偵卷第89—91頁) ⑷臺中市○區○○路0段0號統一超商新立德門市監視器影像畫面截圖(第37626號偵卷第91—92頁) 6、臺中市○區○○路0段00巷○○地○00號倉庫)現場照片(第37626號偵卷第83—85頁) 7、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14年8月8日中市警鑑字第1140072460號鑑定書《現場工地採集菸蒂之DNA與被告型別相符》(第37626號偵卷第125之2—125之4頁) 【四、114年度偵字第38084號卷】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內新派出所114年6月22日員警職務報告(第38084號偵卷第61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被告;執行時間:114年6月18日晚間9時12分;執行處所: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內新派出所內);扣押物品:白色安全帽1頂】(第38084號偵卷第71—73頁) 3、扣案白色安全帽1頂照片(第38084號偵卷第77頁) 4、贓物認領保管單《具領人:江欣玗、品名:安全帽1頂》(第38084號偵卷第75頁) 5、查獲被告持有白色安全帽照片(第38084號偵卷第81頁) 6、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第38084號偵卷第79—83頁) ⑴114年6月16日凌晨12時30分起至同日凌晨12時31分許,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巷00號前監視器影像畫面截圖(第38084號偵卷第81—83頁) ⑵114年6月16日上午6時46分起至同日上午6時47分許,臺中市○里區○○路○○○路○○○○○○○○○○○○00000號偵卷第79—81頁) 【五、114年度偵字第38088號卷】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東區分駐所114年7月2日員警職務報告(第38088號偵卷第57頁) 2、114年6月28日晚間8時28分許,臺中市東區南京六街靠南京路口停車格監視器影像畫面截圖(第38088號偵卷第75頁) 3、臺中市東區南京路、南京六街Google街景畫面截圖(第38088號偵卷第77頁) 【六、114年度偵字第38089號卷】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被告;執行時間:114年6月28日中午12時45分;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0號(東區分駐所);扣押物品:花瓶4個】(第38089號偵卷第69—73頁) 2、贓物認領保管單《具領人:張碧芝、品名:花瓶4個》(第38089號偵卷第75頁) 3、114年6月23日下午3時21分起至同日下午3時24分許,臺中市○區○○路00號對面土地公廟內監視器影像畫面截圖(第38089號偵卷第77—79頁) 【七、114年度偵字第38091號卷】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東區分駐所114年7月1日員警職務報告(第38091號偵卷第57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被告;執行時間:114年6月28日上午11時30分;執行處所:臺中市東區自由一街與自由二街口;扣押物品:輪椅1臺】(第38091號偵卷第69—75頁) 3、扣案輪椅1臺照片(第38091號偵卷第85—87頁) 4、贓物認領保管單《具領人:李佳騰、品名:輪椅1臺》(第38091號偵卷第77頁) 5、114年6月28日凌晨3時54分許、同日凌晨5時1分許,臺中市○區○○○路○○○路○○○○○○○○○○○○00000號偵卷第81頁,第38091號偵卷第79頁、同第38091號偵卷第83頁) 【八、114年度偵字第38094號卷】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立德派出所114年6月27日員警職務報告(第38094號偵卷第57頁) 2、114年6月24日下午1時26分起至同日下午1時48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前監視器影像畫面截圖(第38094號偵卷第69—75頁) 3、臺中市○區○○路000號現場照片(第38094號偵卷第67頁) 【九、114年度偵字第38922號卷】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東區分駐所114年7月6日員警職務報告(第38922號偵卷第59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東區分駐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被告;執行時間:114年6月22日下午3時17分;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0號;扣押物品: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1輛】(第38922號偵卷第73—77頁) 3、扣案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照片(第38922號偵卷第85頁) 4、贓物認領保管單《具領人:賴奕丞、品名: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1輛》(第38922號偵卷第79頁) 5、114年6月20日晚間10時16分起至同日晚間10時32分許,臺中市○區○○路00號前監視器影像畫面截圖(第38922號偵卷第81—83頁) 【十、114年度偵字第38923號卷】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東區分駐所114年7月10日員警職務報告(第38923號偵卷第59頁) 2、114年6月28日晚間9時7分起至同日晚間9時8分許,臺中市○區○○○街○○○○街○○○○○○○○○○○00000號偵卷第71—73頁、第77—85頁) 【十一、114年度偵字第39198號卷】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東區分駐所114年7月14日員警職務報告(第39198號偵卷第59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受執行人:被告;執行時間:114年7月14日凌晨3時30分;執行處所:臺中市東區南京二街與南京四街口;扣押物品:安全帽1頂】(第39198號偵卷第75—85頁) 3、扣案安全帽照片(第38922號偵卷第97—99頁) 4、贓物認領保管單《具領人:何為翰、品名:安全帽1頂》(第39198號偵卷第87頁) 5、114年7月13日晚間8時12分起至同日晚間8時16分許,臺中市○區○○路00號前監視器影像畫面截圖(第39198號偵卷第91—93頁) 6、114年7月13日晚間8時7分許、同日晚間8時16分許,臺中市○區○○○街○○○○街○○○○○○○○○○○00000號偵卷第95頁) 7、臺中市○區○○○街○○○○街○○道○○○○○○○00000號偵卷第89頁) 【十二、114年度偵字第39199號卷】 1、114年6月30日晚間10時15分許,臺中市○區○○路00號對面監視器影像畫面截圖(第39199號偵卷第67—70頁) 2、被害人林思宇、陳浩銓失竊安全帽之同型號商品照片(第39199號偵卷第70—71頁) 【十三、114年度偵字第39200號卷】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立德派出所114年7月8日員警職務報告(第39200號偵卷第59頁) 2、114年7月4日凌晨2時20分許起至同日凌晨2時23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前監視器影像畫面截圖(第39200號偵卷第73—77頁) 3、被害人李振賢失竊腳踏車之同型號商品照片(第39200號偵卷第73頁) 【十四、114年度偵字第39201號卷】 1、114年7月5日凌晨12時44分許起至同日凌晨12時45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前監視器影像畫面截圖(第39201號偵卷第89—93頁) 2、114年7月5日凌晨12時45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路○○○○○○○○○○○○00000號偵卷第93頁) 【十五、114年度偵字第39202號卷】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立德派出所114年7月7日員警職務報告(第39202號偵卷第59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受執行人:被告;執行時間:114年6月30日晚間8時10分;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號(立德派出所);扣押物品:氣炸鍋1個】(第39202號偵卷第77—87頁) 3、贓物認領保管單《具領人:林仁瀧、品名:飛利浦氣炸鍋1個》(第39202號偵卷第89頁) 4、114年6月30日下午3時25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前監視器影像畫面截圖(第39202號偵卷第95頁) 5、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前現場照片(第39202號偵卷第91頁) 6、查獲被告與失竊CD播放器1台、氣炸鍋1個照片(第39202號偵卷第93頁) 7、失竊CD播放器、氣炸鍋照片(第39202號偵卷第97—99頁) 【十六、114年度偵字第39613號卷】 1、114年7月15日凌晨1時1分許、同日凌晨1時6分起至同日凌晨1時7分許,臺中市東區自由一街與自由二街路口前機車停車格監視器影像畫面截圖(第39613號偵卷第69—7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