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9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長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偵字第5307號、113
年度緩字第110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120
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11
3年度偵字第5307號被告江長祐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
官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3年3月28日確定,114年3月27日
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如附表「扣案物及數量」欄所
示物品,為仿冒商標商品,且均為被告所有,並為供其本件
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商標
法第98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
2項亦規定甚明。是以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亦即為專科沒收
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販賣仿冒
商標商品罪,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於113年3月28日以113年
度偵字第530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14年3月27日緩起訴
期間屆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
命令通知書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等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
表「扣案物及數量」欄所示之物,均係仿冒如附表「商標權
人」、「商標名稱及圖形」欄所示商標權人商標之物品,有
如附表「證據出處」欄所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參,足見上開
扣案物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專科沒收之物無訛。從而
,本件聲請人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意旨雖贅
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作為聲請
依據,惟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意旨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本
院仍得自行援引適當規定裁定宣告沒收,不受聲請書所贅載
法條之限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
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皇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江倢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附表
扣案物及數量 商標名稱及圖形 商標註冊/審定號 商標權人 證據出處 處理 仿冒右列商標之小夜燈商品74件(含警方蒐證購買之商品1件) POKEMON文字及圖樣 00000000 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 ⒈徐宏昇律師事務所民國112年6月1日、同年9月22日鑑定意見書及檢附扣案物照片及說明、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列印資料(見偵卷第27至43、59至75頁) ⒉徐宏昇律師事務所112年9月22日勘驗報告、侵害總額表、鑑定意見書(見偵卷第45、47頁) ⒊告訴人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112年9月22日告訴狀檢附:「薄利多銷專賣店」之蝦皮購物網站列印資料(見偵卷第49至58頁) ⒋蝦皮用戶之帳號詳細資料(見偵卷第77、79頁) ⒌「薄利多銷專賣店」之蝦皮購物網站、訂單詳細資料資料(見偵卷第81至89、93頁) ⒍統一超商之蝦皮購物取件明細影本(見偵卷第91頁) ⒎内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見偵卷第95至101、107、109頁) ⒏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保管字第902號扣押物品清單(偵卷第121頁) 沒收 PoKeMoN/GO(color logo)文字及圖樣 00000000 怪物球圖(一)圖樣 00000000 怪物球圖(二)圖樣 00000000 BALL DESIGN圖樣 00000000 ピカチュウPIKACHU文字及圖樣 00000000 PIKACHU&design文字及圖樣 00000000